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宝国资委〔2018〕13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8-05-07
施行日期:
2018-05-07

正文

各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国有、集体企业:

按照2018年5月3日区委七届第62次常委会会议要求,《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后,经2018年5月7日区国资委第16次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

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融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加快企业决策程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宝山国资集资战略版块功能定位方案》,结合区国资委系统企业投资、发展、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宝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的国有、集体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还包括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及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其他单位。

上述企业所属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在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包括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发生融资行为时,纳入本实施办法监管范围。

第三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研究国有、集体资本投资导向,督促国有企业实施投资预算纳入国资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融资计划,开展企业投融资事项和行为的考核,对重大投融资项目组织实施检查、稽查、审计、分析、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审核管理,采取核准或备案方式。

第四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在对企业投融资活动进行审核时,对按规定须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投融资活动,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负责上报;上报的企业投融资活动经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按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对同一事项不再因分步实施、增资等原因再次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直接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区属一级企业)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企业投融资活动

第六条    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本企业的投融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企业投融资活动必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融资活动包括以下投融资(包括境外投资)事项和行为:

(一)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类投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类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其他投资(包括形成固定资产、产权、股权、有价证券的投资行为)。

(五)企业的各类融资事项。

第三章    企业投融资管理职责

第八条    企业投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宝山国资集资战略版块功能定位方案》确定的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九条    企业投融资活动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同时必须对投融资事项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投融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要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企业出资人派出的董事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向出资人报告投融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企业投资活动决策、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宝山国资集资战略版块功能定位方案》确定的版块功能定位为企业的主业。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主业投资活动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主业投资活动的核准和备案采取限额管理的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主业投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企业须在企业董事会完成决策程序后的十五日内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主业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至10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    企业主业投资金额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并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主业投资活动在核准、备案时,必须保证投资事项的完整性,在核准、备案时不得将同一事项进行分拆。当同一事项因增资、项目追加投资致使投资总金额超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限额的,必须按核准的规定程序进行核准或报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活动计划的投资额超过其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事项和行为,经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须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非主业投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经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活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章    企业融资活动决策、备案、核准

第二十五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融资活动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宝山国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是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投融资平台,必要时为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系统的融资发挥统筹、储备、调节作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融资活动的核准和备案采取限额管理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融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融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企业须在企业董事会完成决策程序后的十五日内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融资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至20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三十条    企业融资金额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并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全年累计融资金额超过30000万元(包括区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累计融资金额总和,含30000万元)以上的,无论融资金额多少,均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融资活动必须符合企业运行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融资活动在核准、备案时,必须保证融资事项的完整性,在核准、备案时不得将同一融资事项进行分拆。当同一事项需再次或多次融资,致使融资总金额超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限额的,必须按核准的规定程序进行核准或报批。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报区国资委备案,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由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实施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发生的投融资行为均须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区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仍暂时实施委托监管的街道城镇集体企业发生的投融资行为,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均须由街道办事处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区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实施由区相关委办局委托监管的企业,企业投融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没有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相关委办局按照决策程序分别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分类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国资委组织的投资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将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态势和投资项目的规模,采取企业年度投资项目全面稽查、审计、评估和企业单项投资项目稽查、审计、评估;企业单项投资项目效益稽查、审计、评估;企业投资项目事项稽查、审计、评估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和其投融资活动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区国资委将企业实施本办法的工作情况列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

对由于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致使企业出现资产损失的,区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对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集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日。

 

 

附件:《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操作规定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附件: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操作规定

根据《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企业在投融资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日常管理和操作事项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企业投融资管理工作必须在企业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管理。

二、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的要求,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在每年四季度末向区国资委、区集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融资计划,并在下年度1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融资计划。

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涉及国资预算支出的项目必须与区国资预算编制相匹配。

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融资计划。企业在年度计划外追加投融资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并按核准或备案的程序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五、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20%的,视为年度投融资计划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融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9月底前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按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向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送年度投融资计划内的投融资活动的执行情况。并于每年7月底向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融资分析报告,12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融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融资分析报告。企业的年度投融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集体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七、企业投融资活动的核准、备案、计划、分析报告等各项材料按下列方法报送:

(一)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出资监管和监管的国有、集体企业,由企业直接报送区国资委、区集资委;

(二)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控股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由企业直接报送区国资委、区集资委;

    (三)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其他单位,由企业直接报送区国资委;

(四)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由区国有独资公司报送区国资委;

(五)区国资委委托监管的各相关委办局企业和街道、镇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由相关企业报送区国资委。

    八、企业投融资活动的核准和备案,须向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融资活动的报告或请示。

(二)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包括投资计划纳入国资预算编制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对投融资事项的决议或专题会议纪要。

(三)投融资事项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基本内容,涉及投资的项目须反映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对投资事项开展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

(六)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的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七)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告,企业拟投入资产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鉴证)文件。

(八)专家咨询报告(区国资委或有关审批单位认为必要时)

(九)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文件。

(十)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三)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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