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虹发改规〔2019〕6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9-01-30
施行日期:
2019-01-30

正文

虹发改规〔2019〕6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6日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低碳发展等各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本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预算。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项目建设,推进污染减排治理,促进低碳发展,提高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管理水平。

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和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评估机构和相关节能单位。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支持用能单位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落后产能。

1.对列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1匹配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区级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2.对水上运输企业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船舶,降低企业能耗消费总量的,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企业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分期拨付。(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二)推广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工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节能技改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对工商业、旅游饭店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项目投资主体分别给予800元/吨标准煤和1000元/吨标准煤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2.对水上运输企业实施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三)深化建筑节能。

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

1.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对项目单位给予1:0.5匹配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管委)

2.对本区认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经认定,参照市级相关补贴标准,对投资单位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管委)

3.对实施用电分项计量或用水分项计量的既有公共建筑,按照2500元/计量回路或数字水表,经认定,对投资主体给予补贴。对实施燃气、外供热源、外供冷源、可再生能源能耗计量的既有公共建筑,经认定,按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补贴。对符合要求的重点用能既有公共建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用电或用水分项计量项目。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发改委)

4.对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级分平台的运维升级、建筑分项计量数据质量的提升、重点用能建筑能效管理提升等建筑能耗监测和管理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实施。(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建管委)

(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

支持本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特别是机关办公、科教文卫体等领域开展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1.对符合条件的本区公共机构,经认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具体可参照《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17号)实施。(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2.对符合条件的本区公共机构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污染物减排项目,且财政未安排资金预算的,经认定,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五)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支持工业和服务业领域的企业、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能源管理水平提升项目。

1.对用能单位自行开展能源审计的,经认定,按能源审计服务费用总额的60%,对用能单位给予补贴。对符合本区节能降碳工作要求的楼宇、商场、园区、公共机构以及航运企业等重点用能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能源审计。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机管局、区投促办(航运办))

2.对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验收通过的,经认定,按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3.对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重点用能单位,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4.对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的有关规定,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能单位,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5.对加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并安装船舶能效管理系统的水上运输企业,经认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六)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创建。

支持各领域的用能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各类国家级、市级以及区级的节能低碳绿色试点示范项目。

1.对商场、楼宇、园区以及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经认定,获得能效“领跑者”金牌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牌者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铜牌者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科委、区机管局)

2.对旅游饭店成功创建“金叶”绿色旅游饭店的,经认定,首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复核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3.对获得区绿色施工(节约型)(样板)工地称号的或采用BIM技术的示范性工地,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建管委)

4.对成功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绿色商场、国家或市级低碳社区、国家或市级低碳发展实践区、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等节能降碳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已成功创建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支持其持续开展节能低碳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其中,创建费用应于创建成功的年度予以申请补贴,不予以追溯和延后。(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七)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支持分布式光伏、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等项目建设。

1.对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委)

2.对接入本市监测平台的公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认定,按年度核定充电量,对运营主体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运营主体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委)

3.对列入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管委)

(八)加强污染减排治理。

支持开展污染物在线监测和治理改造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

1.对中小锅炉使用单位按本市要求实施锅炉提标改造、实现污染物减排的,经认定,按本市有关要求落实补贴资金后,对2018年完成的项目,每台锅炉再补贴2万元。对中小锅炉使用单位,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将燃气锅炉更替为电加热方式的,经认定,按原锅炉吨位分类给予补贴。其中,原锅炉1蒸吨及以下的,每台补贴3万元;1蒸吨以上的,每台补贴5万元。对于锅炉燃料品种更换为天然气的,天然气管网(市政管网到用户红线外管道)敷设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要求落实补贴资金。(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

2.对油烟气、颗粒物等污染物产生单位实施污染物在线监测的,经认定,按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设备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施工项目须安装喷淋系统。(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区建管委)

3.对油烟气产生单位实施污染物治理设备改造的,经认定,按设备改造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设备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油烟净化设备按处理风量分类补贴,且设备应列入中国环境产业协会发布的环保产品认证名录。(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4.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产生单位实施染物治理设备改造的,经认定,按设备改造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九)推广节能技术产品。

支持高效、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应用和产品推广。

对为本区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技术应用推广和培训等活动的节能服务主体,经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十)其他。

1.对本区用能单位能耗统计监测、节能减排降碳宣传培训、重大问题和扶持政策研究及后评估等基础能力提升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支持。(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2.用于支持国家和上海市明确要求区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减排降碳事项,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四、附则

(一)项目投资总额,是指经责任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相关费用在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经责任部门的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形成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报区发改委备案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