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城管规[2018]1号
- 文件状态:
- 已失效
- 公布日期:
- 2018-04-03
- 施行日期:
- 2018-05-15
正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
1 |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单位未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5吨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 按照“1万元十200元/吨×未申报量或运输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2 | 产生单位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 委托无证单位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5吨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委托无证单位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 按照“1万元十200元/吨×未申报量或运输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3 | 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工工程渣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5吨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 按照“5000元十200元/吨×承运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4 | 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 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5吨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 按照“5000元十200元/吨×承运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5 | 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不符合管理规定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3款: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车船未按规定进行统一标识且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 处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30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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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未正常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的或者逾期整改或者部分整改。 | 处7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车船未安装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的或者拒不整改。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6 | 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船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 | 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 处每车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每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按每车200元、每船500元递增,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7 | 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5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 2、改正符合要求;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 | 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 2、拒不改正;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天;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轻影响。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不足90天;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重影响。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1、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2、拒不整改;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天; 4、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 | 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2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天;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轻影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不足90天;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重影响。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1、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天; 3、拒不整改; 4、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收运单位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规定的处置单位处置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3条第1项: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天;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轻影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不足90天;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重影响。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1、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天; 4、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合同备案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3条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收运单位应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以内未备案; 2、改正基本符合要求。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1、收运单位应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备案;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 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1、收运单位应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以上未备案; 2、拒不整改。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3条第3项: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天; 2、部分电子监控设备未开启或未实时联网; 3、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不足90天; 2、逾期整改或者部分整改。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天; 2、全部电子监控设备均未开启或未实时联网; 3、拒不整改。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餐厨废弃油脂贮存、初加工场所未按要求开启、使用电子监控设备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天; 2、部分电子监控设备未开启、使用; 3、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不足90天;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天; 2、全部电子监控设备均未开启、使用; 3、拒不整改。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收运单位未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3条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天; 2、未核对的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不足90天; 2、未核对的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天; 2、未核对的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3、拒不整改。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合同备案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第1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处置单位应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以内未备案; 2、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1、处置单位应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备案;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 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1、处置单位应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以上未备案; 2、拒不整改。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6 | 处置场所未按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第2项: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累计24小时; 2、部分电子监控设备未开启或未实时联网; 3、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累计48小时;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累计72小时; 2、全部电子监控设备均未开启或未实时联网; 3、拒不整改。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擅自停业、歇业不足15天; 2、对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造成较轻影响。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1、擅自停业、歇业15天以上2个月以下; 2、对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造成较重影响。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1、擅自停业、歇业2个月以上; 2、对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记录台帐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5条第1项: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天; 2、台帐建立不全; 3、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不足90天; 2、台帐建立不实; 3、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天; 2、未建立台帐; 3、拒不整改改正。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9 | 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5条第2项: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天; 2、信息报送不全; 3、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不足90天; 2、信息报送不实; 3、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天; 2、未报送信息; 3、拒不整改。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在保护区内不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或者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活动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级保护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级保护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级保护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在保护区内不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或者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活动,造成树木严重损伤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22 | 在保护区内不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或者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活动,造成树木死亡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5万元的罚款 | ||||
23 | 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造成树木死亡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5万元的罚款 | ||||
24 | 不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树木损伤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严重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损伤或严重损伤,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25 | 不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造成树木死亡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三项:每株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3万元的罚款 | ||||
26 | 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移植树木生长未受到影响的 | 每株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 |
移植树木生长受到影响,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移植树木受到严重影响,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移植树木受到影响或严重影响,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10万元的罚款 | ||||
27 | 未经批准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移植树木生长未受到影响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 |
移植树木生长受到影响,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移植树木受到严重影响,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移植树木受到影响或严重影响,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5万元的罚款 | ||||
28 | 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后续资源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移植树木生长未受到影响的 | 每株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 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 |
移植树木生长受到影响,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移植树木受到严重影响,且采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移植树木受到影响或严重影响,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2万元的罚款 | ||||
29 | 委托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或者养护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树木损伤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严重损伤的,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损伤或严重损伤,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30 | 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移植或者养护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树木损伤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造成树木损伤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严重损伤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31 | 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者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树木损伤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严重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损伤或严重损伤,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32 | 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者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造成树木死亡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5万元的罚款 | ||||
33 | 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立功表现的。 | 每株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除上述情形外 | 每株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的罚款 | ||||
34 | 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立功表现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除上述情形外 | 每株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的罚款 | ||||
35 | 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立功表现的。 | 每株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除上述情形外 | 每株处8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 | ||||
36 | 剥损树皮、攀折树枝或者刻划、敲钉的;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其他物品的;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的;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树木损伤的 | 免予处罚 | |
造成树木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严重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树木损伤或严重损伤的,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37 | 剥损树皮、攀折树枝或者刻划、敲钉的;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其他物品的;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的;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造成树木死亡的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每株处5万元的罚款 | ||||
38 | 树木死亡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的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级保护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级保护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级保护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 | 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绿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2、行道树50棵以下。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2000元,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1、绿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 2、行道树50棵以上100棵以下。 |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2、行道树100棵以上。 | 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擅自迁移树木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2条第1款: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迁移树木10棵以下 | 处绿化补偿标准3至4倍的罚款 | ||
迁移树木10棵以上 | 处绿化补偿标准4至5倍的罚款 | |||||
41 | 擅自砍伐树木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2条第2款: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 砍伐树木10棵以下 | 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7倍的罚款 | ||
砍伐树木10棵以上 | 处绿化补偿标准7至10倍的罚款 | |||||
42 | 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 按要求整改 | 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 | |
未按要求整改 | 按每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43 | 未经许可占用绿地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2款: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 按要求整改 | 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平方米罚款基数递增5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 | |
未按要求整改 | 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44 | 擅自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3款: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 按要求整改 | 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平方米罚款基数递增5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 | |
未按要求整改 | 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45 | 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4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按要求整改 | 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3至4倍的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5倍的罚款。 | |
未按要求整改 | 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4至5倍的罚款 | |||||
46 | 树木迁移一年内未成活未按规定进行补植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2条第3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移迁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 按擅自移迁树木的规定 | 按擅自移迁树木的规定 | ||
47 | 经批准同意砍伐树木的未按规定进行补植或采取补救措施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2条第3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 按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 | 按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 | ||
48 | 未办理餐厨垃圾申报手续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由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际产生量日均1桶以下(240升/桶,相当于0.1吨,下同)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3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罚款。 | |
实际产生量日均1桶以上3桶以下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际产生量日均3桶以上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9 | 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由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设置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完好、未正常使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在3个以下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3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罚款。 | |
未设置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完好、未正常使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在3个以上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0 | 未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第3项: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申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帐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1 | 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第4项: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以按照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 按照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52 | 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第5项: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餐厨垃圾5桶(240升/桶,相当于0.1吨,下同)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天。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3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1、餐厨垃圾5桶以上15桶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不足90天。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餐厨垃圾15桶以上;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天。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架设临时架空线未报备案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1条第2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架设在次干路或者支路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架设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4 | 建设工程或者重大活动结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1条第3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架设在次干路或者支路 | 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架设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 | 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5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挪动、毁损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窨井盖除外)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1、挪动、毁损窨井盖; 2、挪动、毁损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2 | 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规程施工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3条第1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至4倍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4至5倍的罚款 | |||||
63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3条第2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至4倍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4至5倍的罚款 | |||||
64
| 未及时拆除、迁移设施或者未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3条第3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至4倍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4至5倍的罚款 | |||||
65 | 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未加固城市道路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3条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至4倍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4至5倍的罚款 | |||||
66 | 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3条第5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至4倍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4至5倍的罚款 | |||||
67 | 擅自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至4倍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4至5倍的罚款 | |||||
68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2000元,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9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挖掘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挖掘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挖掘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挖掘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后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擅自挖掘,在次干路或者支路 | 处1万元的罚款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后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擅自挖掘,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 | 处2万元的罚款 | |||||
70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1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2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3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4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5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2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施工现场面积20平方米以下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施工现场面积20平方米以上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施工现场面积20平方米以下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施工现场面积20平方米以上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6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3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清理的现场面积20平方米以下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清理的现场面积20平方米以上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清理的现场面积20平方米以下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清理的现场面积20平方米以上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7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8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5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破路抢修面积20平方米以下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破路抢修面积20平方米以上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破路抢修面积20平方米以下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破路抢修面积20平方米以上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城市道路或者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6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0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6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次干路或者支路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浮动到较重一个处罚幅度处罚,在最高处罚幅度内的,按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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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1 |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施工作业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55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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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 2、在中考、高考等敏感期间施工。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82 | 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4条第4款:违反本条例第34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内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 | 按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其中,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为基数,每超日递增10%,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 | 按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83 | 对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的处罚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1项: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其中,对单位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停止侵害的,按20000元为基数,每超日递增10%,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
对个人 | 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或赔偿损失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停止侵害,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对单位 | 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或赔偿损失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期内拒不停止侵害,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84 | 对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行为的处罚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项: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其中,对单位责令改正期内拒不停止侵害的,按500元为基数,每超日递增10%,最高不超过3000元。 | |
对个人 | 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停止侵害,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对单位 | 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期内拒不停止侵害,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85 | 对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处罚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4项: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 其中,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或拒不赔偿的,按10000元为基数,每超日递增10%,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
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且积极赔偿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或拒不赔偿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86 | 对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处罚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1项: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一)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不涉及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 |||
87 | 对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处罚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3项: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三)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 | 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活动且予以改正,并恢复公园用地的 | 处以绿地建设费用4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1%至3%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停止活动且予以改正,或不恢复公园用地,或拒不赔偿的 | 处以绿地建设费用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3%至5%的罚款 | |||||
88 | 对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处罚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4项: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四)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 | 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活动且予以改正,并恢复公园用地的 | 处以绿地建设费用4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1%至3%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停止活动且予以改正的,或不恢复公园用地,或拒不赔偿的 | 处以绿地建设费用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3%至5%的罚款 | |||||
89 | 对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处罚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5项: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五)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 | 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活动且予以改正,并恢复公园用地的 | 处以绿地建设费用4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1%至3%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停止活动改正的,或不恢复公园用地的 | 处以绿地建设费用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3%至5%的罚款 | |||||
90 | 对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处罚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9条第2款: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可处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 造成轻微损毁,无需修复的 | 责令改正 | ||
造成一般损毁,可进行修复的 | 处赔偿费1倍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拒不赔偿,或造成严重损害的 | 处赔偿费2倍的罚款 | |||||
91 | 对在公园内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处罚 | 同上 | 携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赔偿费1倍的罚款 | ||
使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赔偿费2倍的罚款 | |||||
92 | 对伤害公园动物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致动物轻微伤的 | 责令改正 | ||
致动物轻伤的 | 处赔偿费1倍的罚款 | |||||
致动物重伤或死亡的 | 处赔偿费2倍的罚款 | |||||
93 | 对在公园内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烧烤、宿营的处罚 | 同上 | 非经营的 | 处赔偿费1倍的罚款 | ||
经营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赔偿费2倍的罚款 | |||||
94 | 对绿化养护单位未按照环城绿带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处罚 |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第20条第1项: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绿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行道树50棵以下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二千元,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绿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行道树50棵以上100棵以下 |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行道树100棵以上 | 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5 | 对擅自占用、借用或者移作他用已建成环城绿带的处罚 |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第20条第1项: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4条第2款: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 按要求整改 | 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平方米罚款基数递增五百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二千元。 | |
未按要求整改 | 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96 | 对擅自更新、移植或者调整环城绿带内树木的处罚 |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第20条第1项: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1款: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迁移树木10棵以下 | 处绿化补偿标准3至4倍的罚款 | ||
迁移树木10棵以上 | 处绿化补偿标准4至5倍的罚款 | |||||
97 | 对损坏环城绿带内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 |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按要求及时整改 | 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 |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8 | 对在环城绿带范围内捕捞、狩猎以及其他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处罚 |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3项: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的损失在500元以内,且第一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 |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的损失在500元以上,或实施过该类违法行为 |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99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1款第1、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5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按要求整改的 | 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3至4倍的罚款 | ||
未按要求整改的 | 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4至5倍的罚款 | |||||
100 | 对擅自修剪或者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5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2款: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 擅自修剪树木,未造成损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损害,按要求整改的 | 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3至4倍的罚款 | |||||
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损害,未按要求整改的 | 责令整改,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4至5倍的罚款 | |||||
擅自砍伐树木10棵以下的 | 处绿化补偿标准5倍以上7倍以下 | |||||
擅自砍伐树木10棵以上的 | 处绿化补偿标准7倍以上10倍以下 | |||||
101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移植并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处。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不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 | 每株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迁移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的 | 每株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砍伐二级保护古树名木的 | 每株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名木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名木的 | 每株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 责令整改,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2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28条:责令停止侵害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4条第2款: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 按要求整改的 |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未按要求整改的 |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103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29条第1款: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5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按要求整改的 | 造成绿地损失的,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3至4倍的罚款 | ||
未按要求整改的 |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绿地损失的,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4至5倍的罚款 | |||||
104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29条第2款: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按要求整改的 | 警告 | ||
未按要求整改的 | 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05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业固体废弃物10平米以下或5吨以下,改正符合要求,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自然资源造成较轻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
工业固体废弃物10平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或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或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自然资源造成较重影响的 | 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业固体废弃物20平米以上或15吨以上;或拒不改正;或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自然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6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废弃物10平米以下或5吨以下,改正符合要求,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危险废弃物10平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或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或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的 | 处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危险废弃物20平米以上或15吨以上;或拒不改正;或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7 | 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按要求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影响 |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上海市行政区域全覆盖 | |
逾期整改或部分改正,或对环境造成影响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整改,或对环境影响重大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8
|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改正基本符合要求,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 个人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1、上海市行政区域全覆盖; 2、对个人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 | |
逾期整改或部分改正,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 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 |||||
拒不整改,或对环境影响重大的 | 个人罚款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罚款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109 | 露天仓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1项、第2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改正基本符合要求,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逾期整改或部分改正,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 罚款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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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影响重大的 | 罚款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罚款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110 | 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7条第6款:违反本条例第59条第1项的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59条第2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7条第7款:有本条第1款至第6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且裸露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 | 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裸露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裸露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111 | 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9条:违反本条例第62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且对环境的影响轻微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 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对环境影响重大的 | 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112 | 经营性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违反本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锅炉、窑炉以及单位使用的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改正基本符合要求,且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
逾期整改或部分改正,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 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拒不整改,或对环境影响重大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113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 |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18条第1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1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商业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工时间在6:00-18:00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
加工时间在18:00-22:00的 | 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加工时间在22:00-6:00,或在中考、高考等敏感期间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114 | 饮食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8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污染较轻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污染严重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 | 污染较轻的 | 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因污染较轻受过一次处罚后发生第二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 |
污染严重,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污染严重,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115 | 对不按规定排放空调冷凝水的处罚 |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22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符合规定的。 | 逾期不改正,空调数量1-3台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空调数量3台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6 | 对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处罚 |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22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 | 逾期不改正,空调数量1-3台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空调数量3台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7 | 对违反相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处罚 |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22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 | 逾期不改正,空调数量1-3台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要求整改的,从重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空调数量3台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8 | 对堆场作业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处罚 |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19 | 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处罚 |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17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损坏无障碍设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从重处罚 | |
占用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的1个月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的3个月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20 |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 |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10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十)违反本条例第40条、第41条第1款规定,实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危害燃气设备安全行为情节较轻的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实施危害燃气设备安全行为情节较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损害的 | 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损害或引起社会严重不安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注:
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两种以上违法情形的,对违法情形属于不同阶次的,取较重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违法情形属于同一阶次的,在该阶次的处罚幅度内进行综合裁量。
3、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表对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