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城管规[2018]2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8-07-03
施行日期:
2018-08-01

正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处罚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罚款


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对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2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备案时间超期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不予罚款


未备案时间超期半个月以内,未及时改正但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备案时间超期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备案时间超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未备案时间超期3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对机动车清洗设施不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的处罚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3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设施设置不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未及时改正但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对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他污物的处罚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4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他污物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未及时改正但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

对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处罚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5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主干路以外区域,对道路交通影响轻微,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罚款

 

发生在快速路或主干路的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主干路以外区域,未及时改正但尚未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主干路以外区域,且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主干路,但尚未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主干路,且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

对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处罚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6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罚款


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数量在0.1吨以下或者污损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

处10元罚款


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污物数量0.1吨以上5吨以下的

按每吨30元至40元处以罚款

数量、面积两种处罚标准,择处罚重的适用;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顶格处罚。

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污损环境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8元处以罚款

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污物数量5吨以上的

按每吨40元至50元处以罚款


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污损环境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8元至10元处以罚款

8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2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在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

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9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3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孽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造成蝇蛆孽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10元罚款


10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4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处20元以下罚款


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1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的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5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有一处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罚款


有一处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两处及以上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照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5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一处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罚款


有一处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两处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有三处及以上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6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桔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逾期不改正的

处10元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按最高处罚金额处罚

腐烂桔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处20元以下罚款

腐烂桔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4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7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七)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下、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不予罚款

 

违法行为经处罚后2年内再犯的,按最高处罚金额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下且未及时改正,或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15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未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8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八)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处5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按最高处罚金额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6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9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九)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1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7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0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责令及时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一)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补建后逾期未补建的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9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

处20元罚款


20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2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二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未超过24小时的

   处20元以下罚款


 

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超过24小时的,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1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设施残缺的处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3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三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罚款


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50元罚款

22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的处罚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43条第1款第1项: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施工现场要求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进行分类的建设工程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2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未进行分类的建设工程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0吨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进行分类的建设工程垃圾在20平方米以上或10吨以上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

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43条第1款第2项: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施工现场要求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但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符合要求,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不正常、规范使用的运输车辆在1辆以上,3辆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不正常、规范使用的运输车辆在3辆以上的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

 

对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或者中转分拣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45条: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条规定,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或者中转分拣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且未按规定收纳、分拣的建筑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未按规定收纳、分拣的建筑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0吨以下的

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未按规定收纳、分拣的建筑垃圾在20平方米以上或10吨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5

对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处罚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46条: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

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处罚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47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装修垃圾在1平方米以下或50公斤以下的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装修垃圾在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下,或50公斤以上200公斤下的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装修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或200公斤以上的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7

对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的处罚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第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单位或个人,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的,处三十元罚款。

16: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的

处30元罚款


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10只以上且拒不改正;或者两年之内再犯的

按前述处罚额度三倍进行罚款

28

对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的处罚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第2项: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单位或个人,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6: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首次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的

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及以上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及以上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但及时改正的

处以第二档处罚基数二倍的罚款

三次及以上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且拒不改正的

处以第二档处罚基数三倍的罚款

29

对在沿岸码头和船舶上装卸作业或船舶航行时货物或垃圾散落、溢漏、漂散而污染水域环境卫生的处罚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第3项: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单位或个人,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在沿岸码头和船舶上进行装卸作业或船舶航行时,货物或垃圾散落、溢漏、漂散而污染水域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污物数量大的,按本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16: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污染水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以下违法行为属于两年内再犯的:(1)污染水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2)污染水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又及时改正的,均按照同档处罚幅度的三倍处以罚款。

污染水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污染水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但及时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污染水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处以第三档处罚基数三倍的罚款

30

对未按规定申报船舶扫舱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处罚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第4项: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单位或个人,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未按规定申报船舶扫舱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逾期1个月以内的

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3个月以上,但及时改正的

处以第二档处罚基数二倍的罚款

逾期3个月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处以第二档处罚基数三倍的罚款

31

对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水面保洁工作的处罚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第5项: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单位或个人,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水面保洁工作的,责令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6: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首次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水面保洁工作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及以上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水面保洁工作,或者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按前述处罚额度三倍进行罚款

32

对船舶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或粪便容器的处罚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第6项: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单位或个人,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船舶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或粪便容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非机动船或四百匹马力以下的机动船,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其他船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6: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对非机动船或四百匹马力以下的机动船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船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但及时改正的

对非机动船或四百匹马力以下的机动船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船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按船舶类型,按前述处罚额度的三倍进行罚款

33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天以内,及时改正且未产生危害后果 

不予罚款

1、被居民投诉三起及以上、媒体曝光、上级督办都属于严重后果。

2、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按照10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超过1天未超过15天,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超过15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4

对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罚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32条第1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收集容器一处且按照要求改正的

不予罚款

违法行为经处罚后2年内再犯的,按照500元处罚。

未设置收集容器一处但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处50元罚款

未设置收集容器二处至三处的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收集容器四处及以上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5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的处罚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32条第2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十桶以内,且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按照3000元处罚。

未按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十桶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6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10公斤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按照1000元处罚。

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10公斤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7

对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5公斤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5公斤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8

对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行为的处罚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8条第1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或主干路以外区域,刻画、涂写数量在5处以下,拒不清除的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或主干路以外区域,刻画、涂写数量在5处以上10处以下,拒不清除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或主干路以外区域,刻画、涂写数量在10处以上,拒不清除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主干路,拒不清除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9

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8条第1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或主干路以外区域,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数量在5处以下,拒不清除的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或主干路以外区域,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数量在5处以上10处以下,拒不清除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或主干路以外区域,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数量在10处以上,拒不清除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主干路,拒不清除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0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8条第1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或主干路以外区域,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数量在5处以下,拒不清除的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或主干路以外区域,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数量在5处以上10处以下,拒不清除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或主干路以外区域,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数量在10处以上,拒不清除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主干路,拒不清除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1

对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43条第4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清除粪便一处且拒不改正的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行为3个月内再犯的,按照200元罚款。

未清除粪便二处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42

对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乱扔犬只尸体的处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49条第2款: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乱扔一具犬只尸体的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按照200元罚款;动物诊疗机构3个月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个人乱扔二具以上犬只尸体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乱扔一具犬只尸体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乱扔二具以上五具以下犬只尸体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乱扔五具以上犬只尸体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3

对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处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环境卫生的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按照要求改正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6个月内再犯的,按照5万元罚款。

破坏环境卫生的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未按照要求改正,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的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环境卫生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4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66条第1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责令限期拆除后按照要求拆除的

不予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但责令限期拆除后未按照要求拆除的;或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45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66条第3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0天以内且责令限期拆除后按照要求拆除的

不予罚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0天以内,但责令限期拆除后未按照要求拆除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0天以上90天以内不拆除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90天以上不拆除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注:

    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两种以上违法情形的,对违法情形属于不同阶次的,取较重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违法情形属于同一阶次的,在该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

3、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表对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