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长府规[2019]1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9-02-27
施行日期:
2019-03-1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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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长宁区公共数据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助推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上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沪府发[2016]14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2018年9月30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资源格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件、电子表格、数据库、图形图像、流媒体、泛感知数据、位置信息及特殊行业领域的通用格式。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是指通过对公共数据依据规范描述资源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的名称、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以便于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检索、定位与获取。(以下简称资源目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各单位之间的各类公共数据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以及各单位与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要求)

公共数据的共享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共享。公共数据以无条件进行共享为原则,不予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无偿提供各类公共数据共享服务。

(二)依法使用。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可控。依托全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区公共数据共享安全机制,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职责分工)

长宁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区公共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共享有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接市大数据中心相关公共数据管理要求,并统筹协调予以落实。

区府办负责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科委作为负责公共数据共享的顶层规划及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共享具体规范制度,承担区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牵头区级公共数据汇聚、资源目录编制监督,负责承接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关公共数据整合应用的技术保障以及组织实施市区两级之间的数据对接工作。负责牵头探索数据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

区财政局负责公共数据共享相关系统的资金保障。

各单位是公共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提供、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可共享的公共数据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区级行政机关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应当迁移至区电子政务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整合。

第七条  区科委牵头建设长宁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平台是公共数据共享的主要载体,为各单位及市区两级之间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区物联网数据接入服务平台、区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都是共享交换平台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全区性、行业性、领域性的跨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应当纳入公共数据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管理,并与共享交换平台做好对接。

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信息系统,未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各单位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可共享的前置库表、服务接口或电子文件,确保本单位业务数据库与共享交换平台之间的实时连通和同步更新。必要时,各单位需根据交换建设要求,提供相关应用软件必要的开发成果文档等,以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发工作。

 

第三章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法定职责,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梳理,明确公共数据的范围、数据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并统一按照资源目录编制要求进行条目编制,上报共享交换平台,形成本系统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做好信息化项目中的资源目录编制工作,资源目录将作为规划和安排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资源目录的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因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的公共数据出现变化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源目录的更新操作。

各单位对本单位资源目录,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第四章 公共数据采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公共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以区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准,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同时应当明确本单位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的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十二条  行政机构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公共数据,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区科委负责公共数据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五章 资源汇聚与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三类: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非共享列入授权共享和非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领导小组具有公共数据共享属性最终认定权,每年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除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无条件共享类的和授权共享类的公共数据都应向共享交换平台统一汇聚,各单位应当主动将无条件共享类和授权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

各单位应建立公共数据汇聚更新机制,对无条件共享和授权共享的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区科委的技术要求建立汇聚技术通道存量数据一般以3-5年数据汇聚为原则,新增数据一般以每日更新为原则,即时通讯类数据以实时更新为原则。实施完成后,由区科委出具《长宁区公共数据汇聚认定表》(附件1作为成果证明。

按照《关于长宁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数据统一由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汇聚及共享。

各单位应在信息化项目验收前与共享交换平台做好数据汇聚对接,当已汇聚资源发生结构变化时,必须在变更之后2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汇聚更新,并通知区科委。

第十六条  各单位有义务向其他单位提供可共享的公共数据,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提出公共数据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需求。

第十七条  无条件共享类资源由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汇聚后,需求方提出申请平台备案后即可予以共享。授权共享类资源,由需求方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出共享申请,填写《长宁区公共数据共享申请表》(附件2,说明共享方式、用途系统(如有)和申请信息项等内容。资源提供方应当在收到平台内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提出是否同意共享的意见及理由。同意提供资源的,资源需求方将共享交换平台生成的需求申请表以书面盖章形式送达资源提供方处盖章,最后将书面表格递交区科委,同时附上双方签订的公共数据共享安全保密协议,由共享交换平台负责按照需求方申请的共享方式实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提供方应及时在平台内回复具体原因,中止申请流程。

如资源需求方对资源提供方的意见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协调处理,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结论,必要时报请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只能用于本单位的内部履职需要,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应当向数据资源提供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

第十九条  各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并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资源提供方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在其他行政机构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市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有序推进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区科委应当会同保密、公安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共享交换平台安全建设和管理,完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等技术防控措施,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及获取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

资源需求方承担获取共享信息资源安全保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公共数据共享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单位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人员信息向区科委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区科委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汇聚和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委开展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督促检查工作,每年对各单位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汇聚更新维护、资源共享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结果纳入长宁区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无故拒绝、拖延提供公共数据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公共数据的,未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资源目录和公共数据的;

(三)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四)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3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