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办法(2019~2022年)
文件编号:
普人社规范〔2019〕3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9-01-10
施行日期:
2019-07-01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普人社规范[201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办法(20192022年)

 

为深入贯彻和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等文件精神,围绕“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的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就业援助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在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内就业的人员,按月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的标准每年实施动态调整,确保上述人员在享受市、区两级岗位补贴以后,工资收入达到本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水平;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以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扣除市级部门已经予以补贴的金额。

   (二)公积金补贴和公用经费补贴

在原普陀区协管类万人就业项目内就业的人员,给予公积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单位和个人合计缴纳的公积金金额。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单位给予公用经费补贴,补贴维持原标准。公积金补贴和公用经费补贴由区财政在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给予单列核算。

   (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在就业援助基地、劳务派遣公司就业的除外),且从事一线非管理类岗位工作,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按月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四)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贴

对原经本区认定为“特殊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安置单位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五)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

自2019年7月1日起,具有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并且连续失业超过6个月的劳动者,首次实现市场化就业(在劳务派遣公司就业的除外)或者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月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实现市场化就业的,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实现灵活就业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2019年7月1日起,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新注册经营小微企业(不包括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月给予创业组织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年。对于同一名就业人员,该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合计不超过36个月。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政策。

   (二)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指导站的年度服务成效开展评估。对于年度服务成效评估合格的,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评估不合格的,不予补贴。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称号。

   (三)重大创业赛事补贴

积极鼓励普陀区注册5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参加国家、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或参加上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并在参赛前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对获得本区奖项的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给予3万元-8万元的创业补贴,对获得本市及国家级奖项的创业组织或意向创业者给予10万元的创业补贴。

   (四)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1、基地孵化成果补贴

   (1)鼓励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宣传创业政策,提供创业服务,帮扶创业组织申报市、区级人社部门开办费、社保费、房租、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补贴,按政策落实情况,每年每户给予基地5000元孵化成果补贴。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帮扶创业组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补贴,按政策落实情况,每年每户给予基地10000元孵化成果补贴。

   (2)创业孵化基地内注册未满三年的创业组织,经营存活期超过12个月,且吸纳本市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户创业组织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

   (3)经创业孵化基地推荐本基地内注册或经营的创业组织(基地内经营的创业组织需注册在普陀区),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并获奖的,按照国家级、上海市、普陀区奖项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补贴。

   (4)鼓励创业孵化基地积极营造创业氛围,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举办创业相关活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备案的,给予基地每场活动5000元的补贴。

   (5)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获得上海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基地一次性20万元补贴,获得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基地一次性50万元补贴。

2、基地运营补贴

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孵化成效评估,评估合格的,给予10万元孵化基地运营补贴。评估不合格的,不予补贴。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五)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

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市级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政策条件的创业组织,以获得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限,对市级贴息的不足部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青年见习

   (一)学员见习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规定组织青年参加见习,学员在见习期内除按市有关文件精神每月享受生活费补贴外,另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区级生活费补贴。

   (二)就业见习录用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规定组织青年参加见习,见习学员在见习结束后1个月内被基地录用,办理就业登记且见习基地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月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就业见习基地评选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度市、区级评估考核均为“优秀”的,按50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度被评选为国家级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3万元。

   (四)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规定组织青年参加创业见习,给予基地每月带教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带教学员人数计算,每带教一名学员的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

   (五)成功创业补贴

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见习结束后1年以内在本市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一次性成功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0元。

四、其他

(一)加大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告知承诺、公示制度,要求申请人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违约后果,对在申领补贴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予以严肃追查。

(二)在开展就业创业工作中,为各类政策对象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和评估等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实现,并根据第三方服务的质量支付相应费用。

(三)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区就业促进专项资金承担;对用于保障本区各项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的其他专项工作、活动经费,纳入配套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拨付。

(四)2019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创业组织申请就业援助、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青年见习相关补贴,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仍在按照普人社〔2015〕59号文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市场化就业补贴、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政策的人员,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等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普人社规范〔201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所列的同一扶持对象遇同类扶持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文件实施后,市、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9年6月28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