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虹口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虹人社规〔2019〕1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9-09-30
施行日期:
2019-11-01

正文

关于虹口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虹口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见习

(一)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为本市户籍青年、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按招收人数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内每月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加大创业组织扶持力度

(三)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名本市户籍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本市户籍青年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参加本区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按规定至少为一名及以上本区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000元。

(四)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

(五)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符合市级房租补贴条件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本市劳动者每人每月200元。市、区房租补贴金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六)贷款贴息获得市创业小额贷款,或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商业银行的贷款,且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的,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本区的创业组织,按照市有关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的要求,给予贷款贴息补贴。补贴标准与市补贴标准按1:1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期限。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已申请市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小企业,其市、区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同一创业组织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创办并经营创业组织满一年,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达到8人及以上的,第二年起,每年按其新招用人员稳定就业情况,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新招用1名本市户籍劳动者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六个月及以上的,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八)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补贴。每年对创业指导专家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的成效,按照获评优秀、良好等级给予服务补贴。其中:优秀不超过15%。对于获评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服务补贴。

(九)创业园区扶持补贴。每年对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并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绩效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15%,B级不超过35%。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2万元的运作费补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9万元的运作费补贴运作费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支出。对于不达标或未参加评估的基地评为D级,不予补贴。对连续两年评估为不达标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质

(十)创业办公工位费补贴。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不高于工位定价50%的价格为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审认定的创业项目提供办公工位,按工位定价的50%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工位费补贴,每个工位每月补贴不超过1000元,同一项目工位补贴数不超过3个,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十一)优秀项目一次性补贴。定期组织开展虹口创业新秀、优秀创业项目等活动,积极推荐本区创业者参加国家、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竞赛活动。对获得区级优秀创业项目等称号的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启动金,评选一年内落户本区的,再给予1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虹口创业新秀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2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市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0000元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创业团队,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00元助力发展金。

(十二)社会助创组织成果购买补贴。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运营创业服务平台或组织创业峰会、创业大赛等,为创业者提供各类企业运作相关服务,可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申请服务成果购买补贴。各街道与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业活动等,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认定后,可申请服务成果购买补贴。

(十三)社区创业工作专项奖励。每年年底对各街道推进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开展评估,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社区予以奖励。

五、其他

(十四)执行期限。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虹口区创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虹人社﹝2017﹞49号)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政策执行未到期的,可按原标准享受补贴至期满。本实施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本市新出台法规政策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本市法规政策为准。开办费补贴、初创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应在创业组织自注册登记起3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相应补贴。

(十五)名词解释。“创业组织”是指2018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青年”是指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青年群体。

十六国家、本市和本区同一类型的补贴,除明确可以叠加的,均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创业扶持政策补贴的创业组织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再享受政策补贴;同一创业者开办两家及以上创业组织的,每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于补贴申请组织进行情况核查。一旦发现补贴申请组织存在隐瞒实情等情况,将取消创业组织申请补贴的资格。

(十八)本实施意见由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定相关操作办法。

    

                    

 

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虹口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