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市监规范〔2019〕7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9-12-20
施行日期:
2019-12-20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19〕7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在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在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推动法治上海建设,使法治成为城市竞争力的核心标志”的要求,着力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市场监管治理体系。确保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市场监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落实,以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求实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为原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市场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市场监管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任务措施

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应当坚持“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要求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在上海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相关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公示与“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公示等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1.强化事前公开。按照要求,通过录入等方式,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等,在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等,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内容。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依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陈述、申辩、听证、回避、配合执法等依法应告知的事项。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按照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在公示平台上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上报主管部门。

4.建立健全执法信息更新、更正及撤销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本市文件要求,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新;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书面要求的,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应自前述情况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音像(照片、音频和视音频等)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坚持“合法、客观、规范”的原则,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完善文字记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文书格式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制发,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6.规范音像记录。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对行政执法现场(场所),根据不同执法类别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细化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形,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检查、实施行政强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为应全程音像记录的其他现场(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因涉及商业秘密、安全防护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音像记录的,应做好相应记录,并经现场见证人确认。全程音像记录,一般采用视音频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即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或者直接进入行政相对人场所的行政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酌情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要符合规定要求,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音像记录场所,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7.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记录资料。

8.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记录资料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健全重大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根据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9.明确审核机构。法制机构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没有法制机构的,应指定除经办部门(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征用事项的具体部门)以外的机构作为审核机构。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10.明确审核范围。要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具体包括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1.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根据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可能需要撤回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查。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对变更、撤回行政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者对撤销行政许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被许可人予以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行审核。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12.明确审核责任。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要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归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人员、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及人员、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各司其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考核有结果,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全面推动落实。严格按照本市及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做好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其中,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登陆“上海司法行政”网站,完成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首次录入工作。

(三)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四)强化信息化保障。要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执法信息管理。主动对接国家和本市行政执法数据中心,推进信息共享,加快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强化智能应用,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三项制度”的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五)开展培训宣传。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通过岗前、岗位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多方式、全方位宣传典型经验、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督促检查。加强“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单位要积极报送在推行“三项制度”方面的典型做法、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案卷评查,通报督查情况,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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