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粮规〔2018〕1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8-08-09
施行日期:
2018-08-09

正文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粮规〔2018〕1号

各区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5月10日上海市粮食局办公室印发的《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沪粮办发〔2016〕2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粮食局

2018年8月8日


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粮食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粮食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测点包括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粮食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港口等。

本办法所称粮食市场信息包括:监测点的监测品种及其进货量、销售量、库存量、价格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粮食市场监测点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监测工作职责)

(一)市粮食局

1、负责本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对区粮食局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管理。

2、负责审核各区粮食局新增的监测点并在系统中添加账号及相关信息。

3、负责对市级粮食市场监测点粮食市场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汇总。

4、负责编制、编写本市粮食市场信息监测报表及分析报告,定期对外发布粮食市场价格信息。

(二)区粮食局

1、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辖区内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审核、分析、上报等各环节责任。

2、遵照科学、可行的原则,合理确定辖区内监测点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测点,确保采集上报的信息具有代表性。

3、规范辖区内监测点监测工作,指导监测点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加强对监测点采集上报信息质量的监督。

4、通过区粮食局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三)粮食市场监测点

1、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的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监测点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按规定要求采集和上报粮食市场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3、密切跟踪本市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影响粮食市场的各种因素。

第四条(监测品种及指标)

(一)主要监测品种

针对本市居民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以及影响粮食市场行情的粮食品种等特点,结合国家粮食监测点工作要求,本市监测的主要粮食品种为:粳稻、大米、小麦、小麦粉、玉米、大豆、食用植物油等。

(二)主要监测指标

1、进货量:指各监测点为销售而购进粮食商品的数量。

2、销售量:指在各监测点进行交易的粮食商品成交量。

3、库存量:指各监测点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食实际数量。

4、价格:指在各监测点进行交易的粮食商品成交价格。

(三)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及本市粮食市场变化的需求,可适时调整监测品种和指标类型。

第五条(监测工作要求)

(一)各监测点定期报送采集信息。零售监测点每周报送两次,供应商、国家粮食监测点每周报送一次,市级零售监测点、批发市场采取长期日报制。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适时要求各监测点增加报送频次。

(二)各监测点通过粮食流通数据中心上报采集信息,其中国家粮食监测点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上报采集信息。各区粮食局审核后提交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对监测信息进行复核、汇总及分析。

(三)各监测点报送的粮食市场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价格环比波动超过5%需披露原因。

(四)各监测点需统一采价标准,短期促销打折商品价格按原价采集,长期促销打折商品价格按促销价采集。

(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监测点应妥善保管各类粮食市场信息,做好日常归档工作。

(六)各监测点报送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监测工作经费及考核)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必要的经费。市粮食局核拨的监测经费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二)市粮食局每年对本市粮食市场信息监测质量进行检查,对各区粮食局和各监测点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进行考评,监测经费将对考核优异者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