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文件编号:
沪司规〔2020〕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2-03
施行日期:
2020-03-01

正文

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沪司规〔2020〕2号

各区司法局、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2月3日

 

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激发文化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二)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三)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四)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首次被发现的;

(五)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首次被发现的;

(六)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七)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八)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的;

(九)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首次被发现的;

(十)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十一)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首次被发现的;

(十二)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三)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首次被发现,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四)    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首次被发现的;

(十五)    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十六)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