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9〕4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9-12-26
施行日期:
2020-02-01

正文

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现就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凡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已先行支付建设资金的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提取申请人的范围包括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提取申请人应当符合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无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条件。

二、申请时间

根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业主按一定比例分摊费用并先行出资,经本市房管部门向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自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五年内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限额

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办理要求

提取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办理该项业务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实际,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提取审核,便捷业务办理。

五、操作细则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通知制订相应操作细则。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