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的通知
文件编号:
金财规〔2020〕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4-14
施行日期:
2020-05-01

正文


关于印发《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8年,区政府设立了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通过两年多的运作,基金已取得一定成效。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基金引导功能需要再强化、运作机制需要再健全等问题,以进一步增强基金的投资效率和引导效果。为此,对原《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金财规〔2018〕1号)作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第八条基金管委会成员进行调整

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情况,区政府法制办、区审计局退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委和区投资促进办纳入管委会。调整后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投资促进办、资本管理集团9家单位。

二、对第十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调整

将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更名为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原区经委、区科委、责祥公司各1名,专家库选派4名外部专家,调整为5名社会行业专家组成,所有投资项目需经过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三、第十三条中,对引导基金管理费进行明确

明确管理费根据引导基金实际投资规模的1%计算支付,并适当考虑对尽调相关费用进行补贴。同时,明确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对受托管理机构给予一定业绩激励。

四、对第十七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要求作了调整

一是“新设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公司须注册在我区”的规定,调整为“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注册在我区”。

二是原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规模的10%”,调整为“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规模的20%”。

三是原规定“投资于我区内企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中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调整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引进到金山区内项目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是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总规模的1%”和“引导基金实缴出资原则上不早于创业投资企业其他投资人,且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其他投资人实缴比例”的规定。

五、新增第十八条,明确引导基金对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增资的条件

主要是子基金设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需管委会批准;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若创业投资企业尚未开展实际投资经营业务的,应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后,确定增资进入价格;若创业投资企业已开展实际投资经营业务,则应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六、新增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主要是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以上的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七、第二十条中,进一步明确基金管委会决策权限

由基金管委会最终决策的,决策结果报送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抄送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需报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按我区“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五章 退出”章中,明确有关退出指引

第二十七条明确,引导基金在投资到期退出时,投资时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协议或合同中的事先约定退出;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第三十条明确,提前退出时,为加快引导基金投资收回、实现滚动运作,基金可以采取门槛收益内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或者让渡部分分红等措施给予适当让利。

以上修订内容,现已形成《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


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20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区加速集聚,引导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81号)以及《关于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金财〔2017〕10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金对符合本区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进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上海金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科创投”)作为出资平台的形式存续。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引导基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以阶段参股为主,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针对区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也可采用跟进投资等方式。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8亿元人民币,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后期投资。

第七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三章  决策与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及协调处理,接受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对区政府负责。基金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管委会成员包括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投资促进办、资本管理集团分管负责人。在单个项目投资决策时,由管委会视具体情况,邀请区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决策。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金融办),主要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业绩考核等方案;

(二)审定基金投资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审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办法以及工作方案等;

(四)审核评审会报送的备案项目,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经区政府同意,决策终止清算引导基金;

(六)研究协调解决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评审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表决,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评审会由5名社会行业专家组成。所有投资项目都需经过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基金评审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涉及引导基金投资事项的审核,审定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原则;

(二)基金管委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金山科创投为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的操作平台,接受基金管委会的领导,并负责引导基金资产和形成的权益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委托资本管理集团旗下基金管理公司上海责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具体执行基金管委会做出的决策。

引导基金应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管理费用按照引导基金实际投资规模1%的比例支付,适当考虑对尽调相关费用进行补贴。为激励受托管理机构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对受托管理机构给予一定业绩激励。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运作,如发现受托管理机构违反协议规定,基金管委会有权解除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产业政策对外征集、选择拟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尽职调查、投资协议谈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及时办理认缴出资手续;

(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投资投向;

(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创业投资企业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日常运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五)贯彻实施基金管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年度管理报告和引导基金财务报告;

(六)承办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投资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规定程序设立和备案,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以阶段参股为主,适当开展跟进投资,闲置资金可进行保值性投资。引导基金旨在引导社会化创投资本投资于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急需资金的早期、中期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第十七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方式,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要求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注册在我区;

(二)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额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三)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规模的20%;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总规模的1%

(五)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引进到金山区内项目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六)引导基金实缴出资原则上不早于创业投资企业其他投资人,且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其他投资人实缴比例;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第十七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设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对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增资的,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

(二)创业投资企业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三)创业投资企业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若创业投资企业尚未开展实际投资经营业务的,在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后,增资价格以不高于初始投资价格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若创业投资企业已开展实际投资经营业务,则应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增资价格以不高于评估值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管理机构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质,且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专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的投资项目已通过上市、并购等其他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且历史业绩优良,商业信誉良好。

(四)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机构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程序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

第二十条  阶段参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动态发布征集公告,明确投资方向和合作要求,遴选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经遴选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合作建议

(三)投资评审。评审会对投资合作及管理方案进行审议,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投资及管理方案进行评审

(四)最终决策。基金管委会根据评审会评审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决策。由基金管委会最终决策的,决策结果报送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抄送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需报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按我区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体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最终决策的方案,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时,应当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引进到金山区内项目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并明确投资单个项目的最高投资比例;

(三)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五)创业投资企业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引导基金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仅限于金山区内的创业投资企业已投资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照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第二十三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跟随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对跟进投资企业的要求如下: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注册在我区;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优秀创新创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第二十四条  跟进投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定向征集。按照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二)评估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评估并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评审会评审。引导基金评审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

(四)基金管委会最终决策。基金管委会根据评审会评审决议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并将结果报送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抄送基金管委会各个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进行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或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不以盈利为目标,可与各出资方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在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也可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所投创业投资企业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投资时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协议或合同中的事先约定退出;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在受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情况下,基金可以按约定提前退出。为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更好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对于投资需要政府重点引导和支持的领域,基金可以采取门槛收益内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或者让渡部分分红等措施给予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其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为控制风险,引导基金应设置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要求和准入条件,设立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等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有效。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干预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除外。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审计和资金托管

第三十四条  金山科创投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基金办公室负有定期汇报引导基金运营状况、投资决策等重大信息的责任,提供半年度和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和财务报告。引导基金办公室对金山科创投和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办公室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基金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选择本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的安全保管、按程序执行受托管理机构的划款和清算指令、监督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等事项。金山科创投应就引导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专项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托管银行应向金山科创投出具引导基金托管情况的书面报告,说明引导基金经营情况分析、费用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及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托管银行应在年度结束三十日内,向金山科创投提交上年度引导基金托管报告。

第八章  清算

第三十九条  经区政府同意,引导基金管委会可以终止本引导基金。终止后,由区财政局(金融办)牵头,区科委、区审计局、区国资委、金山科创投、受托管理机构的代表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引导基金进行关闭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原《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金财规〔2018〕1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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