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卫规〔2020〕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1-17
施行日期:
2020-03-01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沪卫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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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本市2018至2020年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和《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管理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并经2019年12月31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 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2月28日。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规范》同时废止。我委其他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原卫生部《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 号)、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依法规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可以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获得安全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获取基本避孕药具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实行有计划的生育促进生殖健康。

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 机构与职责

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服务规范,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务技术指导

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质量督导评估

定期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和评审。

(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健康教育材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能力。针对人流对象等重点人群,指导开展落实常规避孕措施等干预行动,切实保障育龄女性生殖健康。

(四)信息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月(季、年)度报表、报表汇审会等形式,收集、汇总、审核和分析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同时,对辖区信息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质量检查。

(五)调查研究

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及使用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研究。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向居(村)民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提供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做好免费避孕药具的收发与存储管理,并通过门诊、上门服务、电话、新媒体等形式随访服务对象使用避孕方法后的情况,处理使用中发生的各类不良反应,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

(二) 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1.应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设置规划。机构内应设有妇(产)科,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医技科室。开展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吻合术的机构,应设有泌尿外科。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和麻醉镇痛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应为二级(或相当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设有妇科病房或计划生育病房。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机构,应通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并办理妇科内镜医疗技术登记。

 2.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各项技术服务,并接受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

3.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妇产科医师从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工作,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从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工作。对人流对象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人流对象落实常规避孕措施,减少重复人流。

(三)其他医疗机构

其他各类设有妇(产)科和泌尿外科的医疗机构应开展关于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未经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关手术。本市任何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不得施行妊娠超过27周(或胎儿双顶径≥6.5cm)的终止妊娠手术。

三、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

(一)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

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根据有关要求,主要承担:组织研究免费避孕药具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标准等的拟订;组织实施本市免费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的拟定、政府采购、经费使用、储运管理、质量监控、发放服务、信息化建设与保障等工作;指导各区免费避孕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免费避孕药具服务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免费避孕药具项目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传;组织实施有关的国内与国际交流合作;完成国家及本市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任务。

(二)各区人口计生指导中心

承担本辖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服务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管理的政策要求;开展免费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教;统计、编制、报送本辖区的免费避孕药具年度需求计划;拟定本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管理制度和规范;编制本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经费使用、需求计划执行、存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信息统计等工作;指导基层免费避孕药具项目服务与管理工作;对基层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的服务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街道镇、乡)

负责编制辖区内免费避孕药具的年度需求和发放计划;承担免费避孕药具日常管理和发放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免费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教;为育龄人群提供免费避孕药具,指导避孕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各居(村)委

为育龄人群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免费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教。

 

第三部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健康教育及咨询;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节育和终止妊娠技术、输卵(精)管吻合术的医学检查和手术;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者的相关咨询及随访;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

(一)科普宣传及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纳入常规工作。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可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面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计划生育的专题宣传、健康教育及咨询。

(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

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询与指导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当贯穿于服务的各个环节。

1.服务提供者应充分利用各种工作契机,因地制宜开展咨询与指导。

2.服务提供者应遵循尊重信任、坦诚共情、畅言守密、善听详解、和谐互动的咨询原则,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中心,充分了解其需求、困惑和担心,提供完整、准确、适宜的避孕方法信息(包括避孕原理、适应证和禁忌证、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副反应、获得途径等)的基础上,帮助服务对象及其性伴根据其具体情况,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3.为服务对象提供避孕节育咨询时,应特别关注重点人群,如未婚性活跃人群、产后夫妇、人工流产后妇女以及希望更换避孕措施者,对有性传播性感染(疾病)风险的重点人群更应提供双重保护指导。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步将对辖区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指导和管理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范畴,便于跟踪随访,并及时补充避孕药具供应。

)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1.门诊诊疗服务

(1)可在门诊进行的手术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孕10周内负压吸引术、输精管绝育术。

(2)药物终止早期妊娠(10周)应在具备急救条件(如急诊刮宫、输血输液等)的二级(或相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中开展,并设置药物流产观察室,由专人按常规进行药物流产对象的接纳、观察与随访。

(3)对受术者通过病史询问和检查,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筛查手术高危因素,按常规要求做好术前准备,规范书写病历(要求见附件1)。凡遇疑难高危对象,应及时收入病房。

(4)对所有人工流产手术对象,术前按规定查验身份信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注明身份证号。

(5)按常规要求对计划生育手术对象进行术后随访,诊治和处理手术并发症及避孕措施使用后的不良反应。

2.病房诊疗服务

(1)应住院进行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各种方法终止≥10周妊娠、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其他疑难高危手术。

(2)中期妊娠引产应在二级或相当于二级及以上、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内按常规要求开展,术前应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引产的医学证明或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承诺书,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和(或)承诺书原件存留在住院病历中。引产对象临产后应由专人观察处理,并如实做好记录。引产胎儿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3)因医学原因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由有资质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相关医学证明并实施。

(4)输卵管吻合术或输精管吻合术应在三级医疗机构中施行。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受术者夫妇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再生育告知书/证明,上述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复印件及再生育告知书/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应保留于住院病历中。

(5)住院病历应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中期妊娠引产给药记录、观察记录、分娩记录、产后记录、清宫手术记录等按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所制定的专用记录表(见附件2)填写。

3.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

流产前后应围绕“计划生育服务”的主题,构建全面整体的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涉及术前初诊、手术当日和术后随访环节,包括健康教育服务、流产后咨询服务、指导人工流产后即时落实高效避孕措施,以及流产后随访服务四个内容(见附件3)。

(1)术前初诊:接诊医生或专职咨询护士在完善常规的术前检查同时,应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筛查和甄别服务对象是否具有重复人工流产的高风险因素(见附件4),有针对性地向服务对象和/或性伴提供人工流产、避孕节育相关知识和咨询,填写《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术前咨询记录表》(见附件5),并指导服务对象术前选定术后宜采用的高效避孕方法(见附件6、7),鼓励使用长效避孕方法。人工流产后2年内无生育计划的服务对象,首选长效可逆的避孕方法,包括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长效避孕针。2年内有生育计划的服务对象,可指导采用复方短效口服避孕药、长效避孕针或避孕套。

(2)手术当日:服务对象签署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知情同意书(见附件8)。根据术前咨询结果和术中具体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对选择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剂长效可逆避孕措施的妇女,排除禁忌证后可即时落实,并发放健康处方。

(3)术后随访:人工流产术后1个月,对返院复诊的服务对象进行首次随访,开展一对一咨询,了解其在人工流产后身体及月经恢复情况,评估避孕方法的使用情况,并填写《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首次(1个月)随访登记表》(见附件9)。在实施人工流产术后3个月,针对服务对象进行第2次随访,并填表记录(见附件10)。有条件的机构可在实施人工流产术后6个月和12个月,针对存在重复人工流产高风险因素的人群进行第3次、第4次随访。

二、场所及设备基本要求

(一)宣传教育场所

可利用候诊区或其他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有条件的机构可以设立专用的宣教室。开展宣传教育的场所应当环境安静、温度适宜、座椅舒适,配备投影或视频播放设备,备有宣教展板,放置避孕药具展示柜和/或自助领取设备,有明确的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宣传指引以及可供发放的健康教育折页。

(二)计划生育咨询室

1.因地制宜设立,房间独立(也可设在一人一诊室的诊疗室内)、温馨、安静,能够保护咨询对象的隐私,有室温控制设备。有条件的机构可将咨询室设在方便对象的伴侣或配偶同时接受咨询指导的场所。

2.配备一桌三椅,咨询医生座椅应与咨询对象的座椅同等配置,并配置计划生育咨询相关设施,如宣传版面、健康教育折页、男女生殖器模型、避孕药具样品柜、常用的免费避孕药具等。

3.避孕药具样品柜应备齐不少于三种常用的宫内节育器、不少于三种常用的口服避孕药,包括免费和自费,以及避孕针、皮下埋植避孕剂、避孕套、避孕栓等避孕药具样品。样品柜中药具应处于外观完好状态,打开包装,标注品名。

4.咨询区域内设有宣传版面(墙报、视频等)和书面宣传材料(折页、小册子等),内容包括各种避孕节育方法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人工流产危害性和防治性传播性疾病(感染)等,并经常更新。

5.设置专用电话,应将电话号码提供给服务对象,并在就诊区域公示。由专人接听提供咨询,并用于随访。

(三)计划生育门诊诊疗区域

门诊区域应设有诊疗室、检查室。申请开展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的医疗机构,应设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1.诊疗室:应设有计划生育诊疗室,配置要求同妇科门诊,有醒目的计划生育的标识。

2.妇科检查室:与诊疗室相连或相邻,应有妇科检查床、踏脚凳、妇科检查用具、检查用照明灯、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用具、消毒设施、室温控制等设备。可与妇科兼用。

3.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应邻近门诊手术区域,也可设在门诊手术区域内。观察床位(或躺椅)数量应与服务量相适应,应设有专用厕所。配备氧气、供氧和给氧设备,配备专用抢救车或与门诊手术室共用抢救车。

(四)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区域

门诊手术区域应相对独立,一般位于楼层的一端,面积不小于100m2,远离外界污染源50米以上。应严格划分为三区:限定区(清洁区)、半限定区(半污染区)和非限定区(污染区),并设有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污物分别进出的通道。

门诊手术室入口处要有明显的半限定区标记,进门应设换鞋处(服务对象鞋柜和医护人员鞋柜)、更衣室(处)(服务对象更衣柜和医护人员更衣柜)。手术室位于区域最里端,合理设置准备室(处)、洗手室(处)、休息室、污物处理室(处)等功能区,整体布局合理,流程符合消毒隔离要求,方便实际操作,急救通道畅通。

1.手术室:在限定区,按手术室规范要求设置。每张手术床所占用面积不小于15m2,应配备以下设施:

(1)设备:手术床,脚凳,手术照明灯,手术器械台(不小于40cm×50cm),电动负压吸引器(双瓶),供氧设备等。

开展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的,需备有搁手臂夹板及软垫。

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和麻醉镇痛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增加宫腔镜手术和(或)麻醉镇痛手术所需的设备,并增加气管插管急救包(箱)、吸痰装置、心脏除颤器等。每个手术台配备氧气、供氧和给氧设备,以及生命体征监护设备。

(2)物品存放柜:按已消毒与未消毒分开放置,手术包、宫内节育器、吸氧用具、注射和输液用具、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等各类物品应分类有序摆放。各类已消毒手术包应注明名称和有效消毒标记。

(3)计划生育手术抢救车:应配备急救药品,包括缩宫素注射液、乳酸钠林格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多巴胺注射液、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阿拉明)、胺碘酮注射液(可达龙)、氨茶碱注射液、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西地兰)、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普罗帕酮注射液(心律平)、氢化可的松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速尿)、多巴酚丁胺、甲腈吡酮(米力农)、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25%葡萄糖注射液、盐酸罂粟碱注射液等。

(4)应备有常用的抢救常规和操作流程,部分常规及流程需明示(如过敏性休克、阴道大出血、心肺复苏等)。

2.洗手室(处):设在限定区内,与手术室相邻。洗手池大小50cm×50cm×35cm以上,采用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施,水龙头与洗手池台面的距离应有35cm~40cm。有冷、热水供应,明示洗手步骤

3.器械及敷料准备室(处):设在半限定区,有专用清洗器械的水槽、浸泡器械容器,配有检查组织物的筛网、量杯。有器械、敷料柜和打包桌面等。如不设准备室,应配备污染器械敷料的暂时贮存设施并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4.术后休息室:设在半限定区,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温馨、安静,有室温控制设备。面积、床位应与所开展的手术量相适应,床单元整洁,有避孕、节育的健康教育设施和材料,有可供发放的常用免费避孕药具。

如开展麻醉镇痛下手术,须配备氧气、供氧和给氧设备,生命体征监护设备,吸痰装置。

5.污物处理室(处):设在非限定区,设污物洗涤水槽、污物消毒处理用具、标本存放柜及标本固定液等。

6.浴室、厕所:如手术区域内设置,应在半限定区的外端,或位于更衣室内。

(五)病房

应根据服务量设置计划生育病房或者专用病床,应设有妇科检查室、计划生育手术室、产房(或引产分娩室),应备有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版面、健康教育折页,并提供常用免费避孕药具。

1.妇科检查室:在病区内,要求同门诊妇科检查室设置。

2.计划生育手术室:在产房区域内或在综合手术室内。

3.引产分娩室:中期妊娠引产分娩应在产房。有条件的机构可在病区内设专用引产分娩室,入口处应有明显的半限定区标志,设有换鞋、戴帽、洗手处,有待产床和分娩床。

(六)医技科室及其他设施

应根据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项目的需要,设置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X线诊断专业)、病理科、供应室,有配血和输血条件,有抢救监护条件。

三、人员及配置基本要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者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具有合格的业务水平;严格遵守各项技术常规,规范操作程序;保护服务对象的权利;按核准范围在注册的执业机构内开展服务;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并接受技术考核。

(一)人员资质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师和护士,其中:

1.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外科(仅限从事男性计划生育手术),具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的临床经验,并通过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上岗理论培训和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手术操作考核,获得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男性节育手术理论培训和操作考核由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与相关机构合作举办。

2.从事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人员,除持有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外,必须经过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质。

3.从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医护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咨询技能培训,具备良好咨询沟通能力。

(二)人员配备要求

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原则上应至少具有5名持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并由至少具有2名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负责本机构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此外,应达到以下要求:

1.开展门诊手术的,除需满足上述医师配置要求外,还需配备1名及以上巡回护士。门诊手术人员要相对固定,连续在岗1年以上。

2.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须有2名以上具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通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的高年资主治医师(≥3年)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同时一台手术需配备2名及以上经过宫腔镜专业技能培训,并掌握宫腔镜手术护理要求的护士。

3.开展麻醉镇痛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施术医师必须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还需配备具有高年住院医师(≥3年)及以上职称,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的麻醉医师。一台手术配备1名及以上护士,术后休息室配备1名及以上护士。

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的,应有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以咨询为主)咨询人员。

 

第四部分 质量监控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在核准范围内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质量评价指标

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以下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和效果评价指标。

1.人流/出生比:通过同期(一般为一年)同地区(全市、各区)的人工流产例数与活产婴儿数之比,了解该地区人工流产发生的情况。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万):指一个统计年度中每万例各类计划生育手术中发生各种并发症(包括死亡)的总例数。可通过本市计划生育手术数量质量报表中相关数据进行计算,也可根据不同手术类别、或不同并发症类别分别统计。

3.计划生育手术死亡发生率(/万):指在一个统计年度中每万例各类计划生育手术中发生与手术相关的死亡总例数。

4.人工流产后高效避孕措施即时落实率(%):指当年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即时采取高效避孕措施的人数/当年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的总人数×100%。

5.人工流产后长效避孕措施及时落实率(%):指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6个月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人数/当年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的总人数×100%。

6.人工流产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随访率

(%):

(1)指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1个月时得到随访的人数/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时间大于1个月的总人数×100%;

(2)指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3个月时得到随访的人数/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时间大于3个月的总人数×100%;

(3)指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6个月时得到随访的人数/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时间大于6个月的总人数×100%;

(4)指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12个月时得到随访的人数/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时间大于12个月的总人数×100%。

7.人工流产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高效避孕措施续用率(%):

(1)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即时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坚持使用3个月的人数/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时间大于3个月且术后即时采取高效避孕措施的总人数×100%;

(2)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即时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坚持使用6个月的人数/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时间大于6个月且术后即时采取高效避孕措施的总人数×100%;

(3)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即时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坚持使用12个月的人数/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时间大于12个月且术后即时采取高效避孕措施的总人数×100%。

8.人工流产后6个月、12个月同机构再次人工流产率

(%):

(1)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6个月以内再次进行人工流产术的人数/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时间大于6个月的总人数×100%;

(2)在该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后12个月以内再次进行人工流产术的人数/在某机构接受人工流产术时间大于12个月的总人数×100%。

9.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避孕服务满意度(%):对该机构提供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表示满意的人数/在某机构曾经接受人工流产手术并接受满意度调查的总人数×100%。

二、管理制度

除执行医院常规管理制度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规范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机构高危手术管理制度,包括门诊高危筛查、标记,疑难高危病例住院的标准,手术前、中、后重点关注的要求等。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制度

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机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预防、诊治及后续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落实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并做好资料保存工作,建档备查。

(三)节育和终止妊娠手术后随访制度

1.对接受手术的服务对象按常规随访。对使用长效可逆避孕方法如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置剂的对象,放置机构应建立随访卡,备有长效可逆避孕措施随访提醒卡(宫内节育器随访卡、皮下埋置随访卡),发放给受术对象,定期随访并做好记录,以利于到期更换与适时取出。

2.特殊病例的随访。如手术中发现特殊情况,应专册记录手术过程、病情变化、处理经过及结果,落实专人追踪随访。

(四)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统一采购或领取计划生育药具,加强对各类药具的保管与使用的管理,并不得擅自提供给未经许可的医疗机构及个体行医者使用。免费的避孕药具如宫内节育器、皮下埋置避孕剂、口服避孕药、避孕针、避孕套及杀精子剂等,由所在区级药具管理机构(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各机构应制定年度计划,并与指导中心建立通畅的供货途径,保障临床应用。将国家免费提供的宫内节育器、口服避孕药等纳入医院药品(器械)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避孕药具的出入库与使用记录,定期做好盘点,记录库存种类和数量。注意各类药具的有效期,对因过期失效、破损、变质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药具,按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计划生育新技术的批准与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如开展避孕节育的新技术(包括引进国外的技术),应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三、日常质控管理

(一)医疗机构内部质控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范、诊疗常规/指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月自查1次,主要内容包括:各类计划生育咨询例次数,各种避孕药具(包括免费和自费)的发放量、发放记录,避孕药具的储存情况(出入库、库存量及有效期),健康教育开展情况,对辖区妇女避孕措施使用的掌握情况。可采用查阅各类原始台账、随机抽查了解重点育龄夫妇接受服务的情况等方法。

2.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每月专题自查、每季度全面质控和技术服务情况质量分析,并保存相关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每月(季度)各类计划生育手术的例数,其中高危手术的比例及高危因素分布情况,各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例数、原因及转归,严重并发症的个案填报及评审记录,人工流产术前后避孕咨询指导率,人工流产术后高效避孕措施即时落实率,人工流产术后长效避孕措施及时落实率,人工流产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随访率,免费避孕药具发放记录、避孕药具储存情况(出入库、库存量及有效期)等。成立院级质控小组并组织年度检查,可采用查阅各类原始台账、审阅病史、人员考核等方法进行。

(二)外部质控

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辖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检查。

1.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每年至少1次围绕重点内容对医疗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抽查;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每年2次对辖区所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导检查。

2.通过对各类原始台帐的查阅,核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数量及质量指标的基本信息。

3.通过现场查看,了解各服务机构必要的硬件装备及设施,急救物品(药品)和避孕药具配备情况,服务流程、计划生育手术和咨询指导人员情况(数量及构成、上岗资质);本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通过查阅病史、重点访谈、随机抽考和现场角色扮演等方法,了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情况等。

四、高危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管理

(一)高危手术范围

1. 放、取宫内节育器高危手术范围

(1)年龄≥50岁;

(2)BMI28 Kg/m2

(3)骨盆、脊柱、四肢畸形难以采取膀胱截石位手术者;

(4)合并有严重内、外科疾病,严重过敏体质;

(5)生殖道畸形、子宫极度倾曲、合并盆腔肿瘤、合并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病、宫颈宫体病变等,有超声诊断依据;

(6)1年内有子宫穿孔史或阴道穹隆、宫颈管裂伤史;

(7)宫颈手术史及宫腔镜手术史;

(8)术前连续服用甾体避孕药3年以上、哺乳期内放置宫内节育器;

(9)剖宫产后6个月内和阴道分娩后3个月内(以受孕周期的末次月经日期计算)放置宫内节育器;

(10)绝经1年以上取宫内节育器;

(11)取器手术失败后再次手术;

(12)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等造成取器困难。

2. 人工流产高危手术范围

(1)年龄≤20岁或40岁;

(2)BMI28 Kg/m2

(3)骨盆、脊柱、四肢畸形难以采取膀胱截石位手术者;

(4)合并有严重内、外科疾病、严重过敏体质;

(5)生殖道畸形、子宫极度倾曲、合并盆腔肿瘤、合并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病、宫颈宫体病变等,有超声诊断依据;

(6)有剖宫产史、子宫颈和子宫体手术史、宫颈管或阴道穹隆裂伤史、子宫穿孔史等;

(7)流产次数大于3次;

(8)人工流产手术后3个月内(前次手术日期距该次妊娠末次月经3个月);

(9)阴道分娩后3个月内(以受孕周期的末次月经日期计算);

(10)带器妊娠;

(11)哺乳期;

(12)手术失败再次手术;

(13)既往伴有胎盘植入、胎盘附着部位异常和严重流产并发症史;

(14)中期妊娠合并胎盘前置、胎盘植入等其他异常情况;

(15)异常妊娠,例如稽留流产、不全流产、宫角妊娠、偏宫角妊娠、宫颈妊娠、剖宫产瘢痕部位妊娠、可疑滋养细胞疾病等。

 (二) 高危手术管理

1.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2.门诊应进行高危筛查,在病历中做好高危标记,填写高危因素。

3.术前应向受术对象及家属说明手术难度及可能的风险,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并在知情同意书上填写高危因素。

4.应作为重点手术,安排适当的手术时间,由经验丰富的高年资主治医师施行手术。

5.手术记录和手术登记本应标记高危因素。

6.术中严密观察,术后继续观察2小时以上,检查无异常后方可离开手术室。

7.术后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8.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医疗技术水平和能力制定疑难高危病例收入院手术指征;疑难的高危手术应进行术前讨论,做好预案,采取预防措施。

五、应用宫腔镜技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技术质量管理

(一)实施宫腔镜下取器手术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宫腔镜专业设备、耗材及药品,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二)医疗机构应当在术前明确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1.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与禁忌证。术前必须确认宫内节育器在子宫腔的位置,是否存在有嵌顿、断裂、移位情况。同时了解前次取器时间、手术过程、失败原因、判断对象手术时机是否适宜,是否存在高危因素。本次手术距前次手术至少3个月。

2.实施宫腔镜下取器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由医生、受术对象及其近亲属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手术意外抢救的应急预案,制定手术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1.施行宫腔镜下取器手术由手术医生全面负责,手术医生有责任督促相关医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共同维护手术安全。

2.手术中应有专职护士管理膨宫装置,及时更换膨宫液,按操作规范排空空气。另外配备巡回护士。

六、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管理

(一)实施麻醉镇痛技术必须规范配备所需静脉麻醉药、局部麻醉药、麻醉性镇痛药、镇静药、肌肉松弛药等,所配药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麻醉质量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应用一氧化氮镇痛技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二)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麻醉意外抢救的应急预案,制定手术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1.由专业麻醉医师实施麻醉并对受术者进行术中全程监护,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2.术后由护士继续观察1~2小时,由手术医师及麻醉医师共同决定离院或需住院观察。观察期间常规吸氧,至呼吸空气血氧饱和度≥95%时方可停止吸氧。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的报告、调查和评审

(一)报告

1.本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手术并发症

凡确诊为严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如继续妊娠、脏器损伤、严重感染、出血(出血量≥500ml)等,应填写《手术并发症个案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沪卫统32表),与《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沪卫健统29 表)同时报送所在地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其他并发症按《上海市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要求报送所在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不得瞒报。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汇总后与《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同时报送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凡发生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重大抢救病例(出血≥500ml、脏器损伤、严重感染等),应在24小时内报告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接报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跟踪抢救和后续治疗结局,并在48小时内填报“上海市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病例报告单”(见附件11)报送至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如果人工终止妊娠过程中发生的并发症达到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标准,应按照《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相应要求和流程规范上报。

2.非本医疗机构发生的手术并发症

应在给予适当治疗的同时,详细询问原手术单位与手术情况,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质量反馈卡”(见附件12)报送至所在地的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收到反馈卡后进行分类统计,将信息反馈给区内原手术机构或转交给原手术机构所在的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3.计划生育手术死亡

各级医疗机构凡发生计划生育手术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报告,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经确认后,立即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如为人工终止妊娠所致的孕产妇死亡,按照《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孕产妇死亡上报相应要求和流程规范上报。

(二)调查

当医疗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手术死亡病例,所在地的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接报后,应当第一时间到达死亡地点进行死亡原因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经调查后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手术死亡报告单”(见附件13),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报告。市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个案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在调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手术死亡报告单,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过程中,发生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死亡病例的相关资料。如为人工终止妊娠所致的孕产妇死亡,按照《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孕产妇死亡调查相应要求和流程规范处理。

(三) 评审

1.严重手术并发症评审

严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未导致死亡的个案,在发生后1周内当事医院组织院内相关科室评审。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的填报,随同病史摘要、评审总结报告报送至所在地的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每季度组织专家组评审辖区内的全部严重并发症个案,将评审结果、病史摘要、评审总结报告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同时报送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2.严重并发症评定级别

Ⅰ级可以避免:有明显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并发症。

Ⅱ级创造条件可以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严重并发症。

Ⅲ级不可避免: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无法避免严重并发症。

3.死亡病例的分级评审

计划生育手术死亡病例采取院、区、市三级评审。

(1) 院级评审:发生计划生育手术死亡或主要涉及的医疗机构,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院内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完成院级“上海市计划生育死亡病例评审表”(见附件14-1)和评审总结报告,报送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2) 区级评审: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级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完成区级上海市计划生育死亡病例评审表”(见附件14-2)和评审总结报告,评审结束后立即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3) 市级评审: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收到报告后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市级评审,并将市级“计划生育死亡病例评审表”及评审总结报告在2周内报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如为人工终止妊娠所致的孕产妇死亡,按照《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相应要求和流程规范处理。

4.死亡评审要求

(1) 发生计划生育手术死亡或主要涉及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原始病历(或者病历复印件),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当向参加评审专家提供个案调查情况。

(2) 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同级计划生育专家组成员组成,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涉及其他学科时,应当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在邀请评审专家时,发生事件的医疗机构和参加抢救的专家应采取回避原则。

(3) 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不得擅自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最终评审结果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向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单位反馈。

5.死亡评定类别

Ⅰ类可以避免:有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

Ⅱ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

Ⅲ类不可避免: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无法避免死亡。

八、专业技术培训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上岗理论和操作培训及在岗继续教育制度,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重点问题或薄弱环节开展分层分类培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一)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负责组织各项资质培训(如女性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人员上岗理论培训、男性输精管结扎和吻合术上岗理论培训等)。

2.为加强计划生育学科建设,与相关学会、学组合作,采用二、三级医院计划生育(分管)主任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针对质量检查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适宜技术推广中的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和继续教育。

3.组织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医生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1.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相关业务培训,特别要加强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保人员、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咨询指导人员的理论和咨询技巧专业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

2.积极配合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辖区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参加市级培训活动。

(三)医疗机构

应建立业务学习制度,结合日常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遇到的疑难高危病例、计划生育新技术和新进展,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并做好专册记录。

 

第五部分 信息管理

一、信息采集与报表填报

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单位信息统计责任人,按照本规范相关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的信息收集与填报工作。

(一)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相关的信息

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质量和信息管理及相关报告制度(本市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建立各种原始记录本册,如《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登记本》《负压吸引术登记本》《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孕49天内妊娠登记本》《门诊刮宫登记本》《病房计划生育手术登记本》《特殊病例随访登记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质量反馈卡》等。落实专职统计人员,对本机构手术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制作《上海市计划生育手术数量和质量情况季报表》和《上海市终止中期妊娠情况季报表》,经评审定为手术并发症的,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所在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收集、审核、汇总辖区相关数据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本区的相关计划生育报表上报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医疗机构应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相关的工作情况建立原始台账,如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随访记录、(免费)避孕药具发放记录和咨询记录等,做好专册登记。按年度汇总形成《上海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沪卫健统33表),在每年1月5日前报送至所在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区妇幼所收集汇总后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二)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的信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日常社区卫生服务中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相关的工作情况建立原始台账,如门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随访记录、(免费)避孕药具发放记录和咨询记录等,做好专册登记。按年度汇总形成《上海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沪卫健统33表),在每年1月5日前上报至所在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收集汇总后在每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二、报表会审与信息反馈

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定期组织报表会审,及时发现数据的漏报、错报及逻辑性错误,每年不定期对基层报表填报情况进行质量考核,以提高各级统计报表质量,确保区域报表的质量。

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定期分析所辖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的动态变化,关注数据数量和质量的变化。结合辖区妇幼保健业务开展情况,形成每一年度数据分析报告,向基层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相关信息,为政策制定、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三、信息保密与数据安全

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数据管理保密制度,对原始资料、原始报表和各类个案应装订保存;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数据库定期由专人进行备份保存。禁止无权限人员登录、查看妇幼保健信息,不得更改内容。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中计划生育数据信息。对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门诊计划生育病历记录基本要求

2.住院计划生育病历相关记录

3.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及流程

4.发生重复人工流产高风险因素筛查表

5.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 — 术前咨询记录表

6.国内常见避孕方法概览

7.人工流产后即时可选择的避孕方法介绍

8.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知情同意书

9.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 — 首次(1个月)

随访登记表

10.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 —(3个月、6个月、

12个月)随访记录表

11.上海市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病例报告单

12.上海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质量反馈卡

13.上海市计划生育手术死亡报告单

14.上海市计划生育死亡病例评审表(院级、区级/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