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0〕1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7-06
施行日期:
2020-07-01

正文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20〕1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5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5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8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附件: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对照表

(单位:元/月)

对象类别

原标准

增加额

调整后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

1510

105

1615

三胞胎

司法老残

散居归侨

1930

135

2065

宽释人员

因公致残知青

纠错人员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起义投诚人员

3570

250

3820

特赦人员

4720

330

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