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民防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民防规〔2020〕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7-30
施行日期:
2020-08-01

正文

关于印发《民防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沪民防规〔2020〕1号

各区民防办、司法局:

现将《民防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7月30日

  

民防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民防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仅人防门门框孔高不达标且偏差不超过5毫米,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维护保养、设置障碍装置等行为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导致不超过三扇人防门启闭不畅,但不影响民防工程主体结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维护保养等行为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导致不超过三处人防门密闭橡皮条或闭锁装置等零部件缺失,无法正常使用,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维护保养等行为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导致不超过三处防爆波活门零部件或超压排气活门零部件缺失,无法正常使用,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维护保养等行为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导致不超过三处呼唤按钮零部件或通风信号灯缺失或故障,无法正常使用,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防工程施工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外的技术、管理人员,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民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但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民防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安排首次上岗施工作业人员的实习操作时间不足三个月,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九、违反《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单位或个人出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出租的面积所占比例不超过民防工程建筑面积的3%,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使用的面积所占比例不超过民防工程建筑面积的3%,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民防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民防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市、区民防办公室及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