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应急行规〔2020〕6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20-07-30
施行日期:
2020-09-01

正文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应急行规〔2020〕6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20年7月2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测预警系统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处置情况,辅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即时核实、及时处置和消警反馈;负责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五条 市应急局是全市监测预警系统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辖区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编制监测预警系统操作手册指导各辖区规范使用,定期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动态;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负责对接应急管理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是辖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逐步确定区级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

第七条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负责对园区内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每月组织分析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确定园区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

第八条 监控值守机构是监测预警系统的日常值守部门,负责对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全天候实时监测监控;负责系统预警发布的管理,跟踪企业的预警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反馈;负责收集整理各类预警核查、处置情况,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系统内各类数据;负责定期收集整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等情况。

第九条 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确保系统数据向应急管理部的实时上传。

第十条 企业预警信息由监测预警系统根据企业固有风险、监测数据的平均扰动率、重复报警次数、点位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消警时长、最大报警持续时间、每日风险承诺等指标综合分析确定,实时自动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级监控值守机构和企业推送。根据应急管理部预警的分级,预警信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其中红色为最高级,蓝色为最低级。蓝色预警属于企业默认的固有低风险,系统不产生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监测预警系统推送预警信息后,企业应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落实应对处置措施,限时降低预警等级,将处置结果录入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 园区监控值守机构或区级监控值守机构在接收系统推送的预警信息后,及时跟踪企业处置情况;对于企业未及时降低预警等级的,应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并通知辖区应急管理部门。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督促企业预警降级,将处理结果录入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市级监控值守机构通过监测预警系统跟踪全市企业预警信息的核查、处置情况;对于企业未及时降低预警等级的,联系辖区应急管理部门,了解核查情况,督促预警处置实现工作闭环。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或摘除安全仪表及自动化设备,不得破坏、停用采集设备,不得无故停电、断网、离线。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相关机制,各单位要明确监测预警系统信息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严禁擅自将系统数据和图像外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