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消规〔2020〕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9-22
施行日期:
2020-09-25

正文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

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2029号)精神,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以下简称《从业条件》),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从业条件。《从业条件》的施行,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从业活动,原颁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和临时资质证书不再作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条件,也不再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能力的证明。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学习掌握《从业条件》相关内容,严格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的各项规定和管理要求,不断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从业人员配备数量应当与承接项目数量、规模相匹配,确保持续满足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相关要求。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规范公示信息。承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的机构开展从业活动,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固定标识,并在委托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室)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表明身份、明确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现场核查。公示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实名信息(证件照片、姓名、手机号码、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号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维保责任期限、维保责任范围、投诉电话、公示日期等内容(相关图示和说明详见附件)。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同时,还应当在委托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备查。现场留存的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可隐去涉及商业内容)、项目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书面结论文件、年度维保计划和每次维保记录等内容。

三、规范从业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维保责任期限和维保责任范围。开展业活动应当根据业务类型编制消防技术服务方案或年度维保计划并遵照执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从业活动三个一致,即:现场公示从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业人员一致。不得冒名顶替、随意更换从业人员。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不得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经注册不得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实际从业活动与从业过程记录一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从业活动,不得减少从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从业活动质量,不得虚构现场从业内容、编造过程记录文件、数据。书面结论文件内容与委托单位实际情况及建筑消防设施现状一致。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真实反映委托单位实际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现状,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不得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已备案生效的书面结论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书面结论文件备案生效后,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章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DB 31/T 1134-2019)已发布,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四、规范系统应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shhxf.119.gov.cn)信息自主录入和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网址:http://47.100.23.68,以下简称上海系统)从业自主开通操作,并对录入信息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所属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自主更新相应信息,确保信息持续真实有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后,及时通过上海系统进行项目登记,并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拟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上传至上海系统备案。其中,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应当至少每半年出具一次书面结论文件,对维修、保养服务情况和服务范围内建筑消防设施现状作出全面、客观、真实、完整记录。书面结论文件经上海系统备案后不得修改内容和增减页数,正式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必须确保与上传备案的书面结论文件完全一致。

五、加强质量管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控制程序、业务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文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过程控制体系,并确保持续有效运行。要建立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全流程跟踪检视和质量责任倒查机制,对所属从业人员从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和实时监督。规范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备查。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质量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意识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核心作用,督促项目负责人现场执业,并加强项目质量管控,落实质量责任。

六、加强内部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允许他人借用本机构名义开展从业活动。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持续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不需办理个人社保的除外)。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开展执业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从业人员法定责任和义务。管理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保证从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档案,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权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变相扣留或集中保管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七、畅通联系机制。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的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应急响应迅速。现场从业情况和相关从业记录应当及时提交委托单位签字确认。发现责任范围内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的,要立即反馈委托单位并组织修复,维修期间应联合委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一时无法修复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八、严肃责任追究。本市消防救援机构将持续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举报投诉核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主体责任落实和质量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的,依法追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并纳入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失信黑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2020925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公示栏图示和说明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0922

 


 

  附件: 

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公示栏图示和说明


一、图示


二、说明

1.公示栏规格要求:尺寸不应小于430mm×300mm,字体均为黑体,字体大小按照图示等比例缩放。公示栏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信息:建筑(场所)名称、服务机构名称、维保责任期限、维保责任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留存清单、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信息、投诉电话、公示日期等。

2.公示栏内建筑(场所)名称填写建筑或场所全称;服务机构名称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称;维保责任期限填写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保责任期限,如:XXXXXXXX日至XXXXXXXX日;维保责任范围填写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保责任范围,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电梯等,应当据实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留存清单应当在“□”内勾选当前留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类别。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信息公示位置可设计为卡片插槽形式,方便放置从业人员信息卡片;照片为从业人员证件照片,电话应当填写手机号码,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号填写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号(11位数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编号填写操作人员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编号(16位数字)。投诉电话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公示日期填写公示栏开始公示日期,如:XXXXXXXX日。

3.公示栏的制作材料应当采用经久耐用材质,确保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褪色,制作成型后外观应光洁、平整、醒目,并采用牢固、可靠方式附着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墙面醒目位置。

4.承接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从业活动,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制作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公示栏,表明身份、明确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现场核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公示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