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公行规〔2020〕5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8-28
施行日期:
2020-09-01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公行规〔2020〕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经评估后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

(二)香港或澳门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及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

(四)港澳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的认定证明;

(五)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法定有效凭证及户口簿;

(六)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关落家庭户或社区公共户条件的相关材料;

(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具体的申请材料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相关办事指南对外公布。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件:修改后全文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

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

2015年9月23日沪公通字〔2015〕38号文发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公行规〔2020〕5号)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实施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的精神,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对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沪定居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是指: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经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高层次人才、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上海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家属是指: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

第四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

(二)香港或澳门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及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

(四)港澳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的认定证明;

(五)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法定有效凭证及户口簿;

(六)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关落家庭户或社区公共户条件的相关材料;

(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具体的申请材料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相关办事指南对外公布。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五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申请来沪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并接受询问,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家属可随同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权证明。

第六条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相关司法机关核查其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前来核实作进一步询问;也可以委托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的属地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第七条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审核通过:

(一)申请材料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在30个工作日内无法补齐的;

(三)有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不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关落户条件的;

(五)有其他不宜在沪定居情况。

第八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提交申请来沪定居,并且相关申请材料齐全后,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上海市公安局审批。上海市公安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开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条  凡经上海市公安局批准同意来沪定居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为其开具《批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通知书》、《迁沪落户确认单》,当场收存其所持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向其开具《证件收存证明》。及时发函至广东省公安厅注销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详细入户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报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协助做好为其办理入户手续的准备。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申请人本人领取《批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通知书》、《迁沪落户确认单》时,应告知其可凭上述证明并携带其他在本市入户应当提交的材料,到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公安派出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开具的《批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通知书》、《迁沪落户确认单》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沪定居后,再前往港澳地区的,按本市居民赴港澳地区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来沪定居权的,一经查实,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开具《撤销港澳居民申请来内地定居决定书》,由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本市户口。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第三人对本市公安机关作出的来沪定居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