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
- 文件编号:
- 沪经信规范〔2020〕5号
- 文件状态:
- 已失效
- 公布日期:
- 2020-09-09
- 施行日期:
- 2020-10-09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
沪经信规范〔2020〕5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煤炭执法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节 |
1 | 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但减少后的罚款金额不得少于违法所得的1倍: |
违法所得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0万元(含)以上,或者给使用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