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规范市级宗教团体上报审核同意事项及事前书面报告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民宗发〔2020〕48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0-12
施行日期:
2020-10-12

正文

关于规范市级宗教团体上报审核同意事项及事前书面报告事项的通知

沪民宗发〔2020〕48号

市宗教团体、局机关各宗教业务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规范宗教团体管理,我局对市级宗教团体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事项、事前书面报告的事项进行了梳理,现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

1、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2、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包括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扩建、异地重建);

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4、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5、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6、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7、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8、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9、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包括宗教院校设立、变更、章程核准、合并审批、分设审批、终止);

10、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11、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12、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

(二)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换届大会;

(三)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

(四)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

(五)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包括全市性、跨省市或涉外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成果展览等);

(六)召开宗教院校董事会(理事会)、调整宗教院校负责人;

(七)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八)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章程核准、有效期延续、注销等;

(九)其他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事项。

二、应当事前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

(二)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工作分工和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人事任免;

(三)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外界大额捐赠;

(四)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五)外事接待、外事交流以及安排人员赴境(国)外、省外院校交流、学习等;

(六)传统节假日、重要宗教节日的活动安排;

(七)宗教院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包括招生计划和培训计划)、财务收支情况

(八)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

(十)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