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虹口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 文件编号:
- 虹应急规〔2020〕1号
- 文件状态:
- 已失效
- 公布日期:
- 2020-10-26
- 施行日期:
- 2020-12-01
正文
虹口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事故隐患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沪应急法规〔2019〕98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领域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虹口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市民服务热线“12345”、区应急局隐患举报电话“55828311”、电子邮件(hkanj@sina.com)、微信公众号“虹口应急”,或者以来信、来访(上海市飞虹路518号邮编:200086)等方式举报。
第七条 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核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区应急局接到举报后,如果举报事项属于职责受理范围的,由安全生产工贸监管科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对存在需要执法的举报事项,在执法工作生效后将处理情况转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并反馈给举报人;如果举报事项不属于职责受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贸监管科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内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的部门或单位尚未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实名举报的。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接到安全生产工贸监管科移交的经核查并生效的执法工作的举报事项后,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金额审核并分别向举报人和办公室告知奖励决定。
奖励标准:
(一)举报事项做出行政处罚的,涉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罚款总额的15%或3000元奖励(两者就高);不涉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二)举报事项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奖励资金为200-1000元。
其中行政执法部门开具责令限期整改需限期整改的,举报事项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部分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举报事项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部分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需提供书面材料),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办公室经核实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区应急局、区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区应急局应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现有专项预算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查证属实,是指举报调查处理部门最终认定的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或部分一致。
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2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