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沪市监规范〔2020〕1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9-22
施行日期:
2020-11-01

正文

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沪市监规范〔2020〕13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以下简称食安封签)的使用和管理,降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风险,保障食品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食品外卖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安封签,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了防止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在其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或配送箱(包)上使用的封口包装件。

第四条(基本要求)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使用、推广食安封签。

鼓励社会各方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封签”等技术支撑,对食安封签进行技术创新,实现统一管理、全程追溯、实时监控,提高食安封签使用效能。

第五条(食安封签种类)

食安封签可以分为下列类型:

(一)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签。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签应当具备拆启后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的性能。

(二)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签。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签应当具备防止封签在配送过程中被擅自拆启或者识别是否被拆启的性能和技术。

第六条(食安封签的制作)

食安封签可以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其它第三方设计制作。

食安封签可以使用个性化标识及广告宣传,但形式及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存在违法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自行定制的食安封签。

食安封签落款等标识性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规范统一。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食安封签上印制一维条码或二维条码时,记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配送餐饮外卖食品的提供者、品种、数量、配送时间以及配送人员等信息。条码的类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食安封签使用方式)

食安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配送箱(包)封口位置或者适当位置使用。使用位置和使用方法应当在不破坏封签的情况下足以避免直接接触到食品。

食安封签表面应符合食品配送卫生要求,保持清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材料。

第八条(使用食安封签提示)

鼓励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网络食品销售界面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首页醒目位置明示该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供消费者在订餐时选择。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饮外卖食品交给配送人员时,应当确保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待使用的食安封签。

第十条(配送人员权利和义务)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食安封签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签已被破坏的餐饮外卖食品,有权拒绝接收和配送。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食安封签的完整性,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消费者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当面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要求消费者签收或确认。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时,如当场发现食安封签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签已被破坏,有权不予签收或确认,并可以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留证。

第十二条(人员培训)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开展包括食安封签使用、管理、辨别等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监督引导)

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并将食安封签的使用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团体标准、地方标准、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等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食安封签责任的合同约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在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涉及食安封签使用的相关法律责任。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有关食安封签使用的内容,纳入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第十五条(社会共治)

鼓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包括食安封签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相关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六条(纠纷处置方式)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方便快捷的餐饮外卖食品投诉处理机制,引导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有效化解餐饮外卖食品消费纠纷。

第十七条(未使用食安封签的首负责任)

未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消费者在当场签收时发现食品受到污染,或签收后发现食品受到污染的,实行餐饮服务提供者首负责任制。

第十八条(使用食安封签的首负责任)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合同的形式,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后的相关责任。未进行明确的,鼓励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行首负责任制。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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