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
沪市监规范〔2020〕15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1-25
施行日期:
2021-01-01

正文

关于加强“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市监规范〔2020〕15号

为助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和制度政策,提出关于加强“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上海品牌”认证的定位、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定位和原则。“上海品牌”认证是自愿性高端品质认证,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依据“上海品牌”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申请“上海品牌”认证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进行的第三方评价活动。

“上海品牌”认证坚持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基本理念,以“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为基本导向,以自愿开放、公平公正,创新发展为基本原则。

(二)工作目标。2025年,“上海品牌”认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级显著提升,认证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品牌标杆引领和集聚效应进一步彰显,认证技术和专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品牌培育与认证的联动机制基本形成,市场主体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度明显提高。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获证主体”)总数显著增加,认证的产品和服务覆盖《“上海品牌”认证指导性目录》重点认证领域。

二、完善“上海品牌”认证工作机制

(三)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承担“上海品牌”认证综合协调等工作,联合市“四大品牌”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推动形成品牌培育与认证联动机制。

由认证机构等自愿组建的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要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上海品牌”认证体系建设,制定完善统一的认证规则、制度和实施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上海品牌”认证工作。

自愿参加认证联盟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联盟认证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实施规则等,对申请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开展认证。

获证主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持续完善自我监督、自我纠正、自我提升机制,主动接受监督。

支持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上海品牌”培育、标准制修订、认证制度研究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四)认证环节和模式。“上海品牌”认证主要包括认证申请、标杆性组织评价及产品或服务认证等环节。标杆性组织是指在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行业优势与引领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认证联盟及联盟认证机构应加大对重点产业及新兴领域品牌的认证技术支撑,不断创新认证模式。

三、健全“上海品牌”认证制度体系

(五)规章制度。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推进“上海品牌”认证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加强与上海“四大品牌”建设等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的衔接,引导“上海品牌”认证有序规范、可持续发展。

(六)指导性目录。认证联盟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围绕行业发展、市场和消费者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服务领域,每年制订发布“上海品牌”认证指导性目录,确定重点推进领域及产品和服务类别。

(七)标准体系。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作用,加快“上海品牌”标准体系建设。“上海品牌”标准体系包括了用于“上海品牌”认证的通用要求、产品或服务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以地方标准形式明确基本程序和内容。产品或服务标准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并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获证主体及认证联盟要建立健全“上海品牌”标准先进性评价动态管理机制。

(八)认证规则。认证联盟应按照“上海品牌”认证规定和要求,统一认证依据、流程和工作指南等,组织联盟认证机构制定或调整认证实施规则,按要求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规范“上海品牌”认证活动

(九)认证实施和发布。申请主体对照“上海品牌”认证要求及相关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提交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认证联盟及联盟认证机构依据《“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等标准、联盟章程和评价办法等开展“上海品牌”认证工作。通过认证的,联盟认证机构应及时向申请主体出具认证证书;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主体出具不予通过的说明。“上海品牌”认证发证情况由认证联盟统一对外发布。

(十)证书和标志。认证联盟及联盟认证机构应加强对“上海品牌”认证证书和“上品”标志的使用指导,督促获证主体在获证范围和有效期内,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准确使用认证证书及“上品”标志。获证主体应当向实施认证的联盟认证机构承诺依法准确使用认证证书及“上品”标志,不得伪造、冒用、转让认证证书及“上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及“上品”标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行为。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限届满、提前终止、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上品”标志。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获证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再认证申请。

(十一)证后监督审核与处置。认证联盟会同联盟认证机构明确发证后的跟踪监督范围、规则及频次,建立获证主体跟踪监督档案,提高证后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能持续符合“上海品牌”认证要求的,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联盟认证机构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等处理,有关情况记入跟踪监督档案并予公布。

(十二)情况报告。获证主体在认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主动及时向认证联盟或联盟认证机构报告。联盟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审核情况依据联盟章程等向认证联盟报告。认证联盟每年12月底前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海品牌”认证工作报告,主动接受监督指导。有关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重大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上海品牌”认证监管

(十三)监管机制。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市“上海品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上海品牌”认证特点推行分级分类等监管举措,指导违法行为查处。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开展“上海品牌”认证监管工作,负责查处辖区内联盟认证机构、获证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相关违法行为。引入多元监管机制,邀请社会组织、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畅通监督渠道,对接投诉举报、行业管理等第三方平台数据,加强信息归集和共享。加大新技术运用,探索新型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

(十四)监管执法。“上海品牌”认证按照“依法、包容、审慎”的原则对认证机构、获证主体实施监管。发现认证机构、获证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采取行政约谈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违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被处理的联盟认证机构,由认证联盟依据联盟章程等规定视情暂停或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对其他市场主体冒用“上海品牌”认证证书或“上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上海品牌”认证基础支撑

(十五)政策支持。推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上海品牌”认证结果采信机制,充分运用本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等支持作用。充分发挥多主体作用,在重大节庆、重要展示展览等活动中提供集中展示平台;在重点产业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重点发展规划中,为集聚“上海品牌”发展优势及产业链延伸提供支撑,增强“上海品牌”创新发展策源能力。行业组织要发挥行业内获证主体的标杆引领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区域合作和国际互认,探索建立长三角跨区域品牌建设、培育和推广协同机制。

(十六)认证联盟组织建设。认证联盟要加强自身建设,促进联盟认证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储备,不断提升认证技术水平和服务能级。维护联盟及成员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评价考核制度。推动联盟内诚信自律,健全完善联盟成员进出机制。探索“上海品牌”认证质量保险制度,健全完善风险预防机制。

(十七)信息化支撑。认证联盟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建设“上海品牌”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权威发布、信息查询和追溯、交流互动等渠道。依托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获证主体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动态评价和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上海品牌”相关信息的收集,探索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加强品牌保护。

(十八)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获证主体要加大“上海品牌”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交流合作,强化宣贯培训,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更多市场主体通过认证迈入“上海品牌”行列,促进质量效益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