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湿垃圾(餐厨垃圾)源头减量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绿容规〔2020〕7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1-25
施行日期:
2021-01-01

正文

关于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湿垃圾(餐厨垃圾)源头减量的通知

沪绿容规〔2020〕7号 

各区绿化市容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光盘行动”,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从源头减少湿垃圾(餐厨垃圾)产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湿垃圾(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二、工作目标

为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做好湿垃圾(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工作,在严格执行现行生活垃圾差异化收费政策的基础上,对湿垃圾(餐厨垃圾)减量成效明显的单位进一步减免费用,从而发挥收费机制在促进垃圾减量中的杠杆作用。

三、具体举措

对湿垃圾(餐厨垃圾)减量成效显著的单位采取鼓励性减收措施,具体为:在一个计费周期中,该单位湿垃圾(餐厨垃圾)实际产生量为核定基数的75-50%的,将下一年度该单位湿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原则上不低于10%;在一个计费周期中,该单位湿垃圾(餐厨垃圾)实际产生量为核定基数的50%以下的,将下一年度该单位湿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原则上不低于20%,各区可依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标准。上述事宜在下一年度《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湿垃圾(餐厨垃圾)基数核定工作

基数核定是单位湿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基数核定的及时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夯实征收管理工作基础,提升征收管理工作水平。

(二)严格执行湿垃圾(餐厨垃圾)超量加价政策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收费”的原则,执行落实好湿垃圾(餐厨垃圾)基数外收费标准加倍政策。同时,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垃圾清运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偷乱倒等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