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临港新片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0〕9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20-10-28
施行日期:
2020-10-28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临港新片区企业贷款服务的积极性,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加大对临港新片区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和《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的文件精神,临港新片区设立1亿元规模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对临港新片区企业贷款发生坏账而设立的政策性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全权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循环使用、加强监督、按比例补偿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共担模式和合作条件

第五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开发专为临港新片区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类贷款,并实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贷款坏账风险的机制。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逐笔承担40%的责任风险,剩余60%的责任风险可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风险评判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由金融机构逐笔承担20%的责任风险,担保公司逐笔承担40%的责任风险;2、由金融机构逐笔承担30%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逐笔承担30%的责任风险;3、金融机构逐笔承担60%的责任风险。责任风险包括贷款本息、罚息、滞纳金、以及相关贷款追偿费用,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按照承担的责任风险比例进行损失补偿。

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承担责任风险的贷款单笔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以银行为主,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辅。

2、对纳入风险补偿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合作银行年化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年化贷款利率若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其超出部分及所对应的责任风险由其自行承担,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多3年,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3、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

4、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 

第七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临港新片区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对纳入风险补偿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年化担保费率或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5%;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须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合作; 

5、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受偿企业准入要求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受偿企业准入要求:

1、原则上注册地、经营地以及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业;

2、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相关标准以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最新规定为准;

3、纳税情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5、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受偿企业重点支持范围:

1、符合临港新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获得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科委认定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等称号的企业;

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和E板挂牌企业等。

第十条 贷款审批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金融贸易处提出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投促中心初审。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委托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促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预审。

3、联合复审。投促中心初审通过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金融贸易处联合金融机构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融资条件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放贷要求的,会同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处(航运处)、商业和文体旅游处、财政处联合复审。复审通过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在推荐函中明确借款人名称、推荐借款金额以及金融机构等内容。

4、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拿到推荐函后,对推荐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并按照风控要求进行审批和发放。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应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放款回执单,并明确风险补偿金所对应的贷款合同号及承担代偿责任的金额。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风险补偿资金设立警戒线双线控制,当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达到6%或所用风险补偿金贷款坏账金额达成5000万元时,暂停与该金融机构合作,并给予3个月考察期,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视考察情况选择继续或终止与该金融机构合作。

第五章   风险补偿的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当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或因贷款企业出现经营风险,经承担信贷风险的多方共同协商确认后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出现时,金融机构应启动向贷款企业的追偿程序。

      第十三条  当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在金融机构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或满足承担信贷风险的多方共同协商确定的条件,金融机构可以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时,须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供如下材料:

      1、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2、法院受理诉讼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3、放款凭证、还款或还息凭证;

      4、或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还款计划书等;

      5、贷后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报告、会谈纪要、或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还款计划书、或风险处置方案等。

6、贷款和担保合同复印件。

若金融机构未对贷款企业贷款资金在归还前的使用进行必要审查及监管,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不承担相应履约责任。

第十五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收到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后,由金融贸易处牵头,会同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处(航运处)、商业和文体旅游处、财政处进行联合会审,提出贷款风险补偿评审意见,并提交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财政处根据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将补偿资金划拨金融机构指定帐户。

      第十六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贷款风险补偿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追偿主体,应加大对贷款企业的追偿力度,实施持续跟踪检查。金融机构应每季度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逾期贷款追偿进度情况报告,直至金融机构核销该笔贷款。

      第十七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及时归集按风险承担比例分配的追偿净收入,并放入风险补偿金账户循环使用。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核销逾期贷款前十个工作日应就最终资产处置、追偿所得及损失确认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通知风险承担各方,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书面报告确认坏账损失。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将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官网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每年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工作举措。对于上一年度业务开展较少且不良率偏高的合作机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可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违规获取风险补偿金的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有权追回已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