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杨浦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
杨教规〔2020〕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2-30
施行日期:
2020-12-30

正文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民政局  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杨浦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4号)规定,杨浦区教育局、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民政局、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杨浦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杨浦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杨浦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民政局     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30日              

 

 


 
杨浦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4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

2.在本区公办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以及在本区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的适龄残疾儿童。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

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每人每月最高免除保育教育费700元,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二、国家资助申请、审核、上报和发放

(一)资助申请

1.符合资助条件的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杨浦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申请资助的适龄孤儿、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4.申请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审核及上报

1.幼儿园要成立适龄幼儿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杨浦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做好评审记录,以备核查。在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残疾适龄幼儿由幼儿园统一填写《汇总表》,无需适龄幼儿家长提交《资助申请表》等材料。

2.幼儿园依照学期初区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通过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审。

3.幼儿园应根据受助适龄幼儿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幼儿园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适龄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4.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幼儿园上报的资助纸质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留存复审通过的《汇总表》一份,将其余相关材料退交幼儿园留存,统计汇总区属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数据,审核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幼儿园上报的相关资助数据,并与区残联做好残疾适龄幼儿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资助。

5.资助受理截止时间详见学期初区学生资助工作通知。

(三)资助发放

经审核通过后,幼儿园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适龄幼儿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

三、国家资助资金来源

区教育局规划财务科以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计汇总的区属幼儿园资助数据为依据,将资助款项列入幼儿园部门预算,并按进度拨款。学期结束后,幼儿园助学金如有结余,结余上缴财政。

四、社会资助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适龄幼儿,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幼儿园、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本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幼儿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五、组织管理

幼儿园要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应助尽助。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幼儿园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对于幼儿园资助岗位的人员调动,新老交接前需做好培训带教工作,达到上岗要求后,方能进行交接工作,以保证幼儿园资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资助档案

幼儿园要建立资助档案,将适龄幼儿资助申请材料、受理结果、评审记录、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七、政策宣传

幼儿园应及时向适龄幼儿家长传达、解读资助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八、法律责任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适龄幼儿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适龄幼儿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杨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杨浦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及残疾适龄幼儿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杨教〔201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