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杨浦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
杨教规〔2020〕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2-30
施行日期:
2020-12-30

正文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民政局  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杨浦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中职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4号)规定,杨浦区教育局、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民政局、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杨浦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2.申请中职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学生申请表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民政局    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30日         

 

 


杨浦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4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本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以下简称“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对象为:

(1)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及外省市农村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为农村户籍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农村户籍

(3)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户籍居民。

(4)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且就读专业为纳入教育部规定的涉农专业的学生。

(5)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奖励专业的学生,即报考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列入“奖励专业”目录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以及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6)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7)具有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籍并在沪就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免费内容

(1)对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免费标准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相应学费、书簿费。学生在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1)学费:凡在本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凡在本区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

(2)书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书簿费800元,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书簿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本区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符合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在校学生。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2)本区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2.国家助学金标准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申请条件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2.奖励标准

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国家助学金政策和上海市奖学金政策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3.名额分配

根据中央下达的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总体上以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数量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上海市奖学金历年分配范围、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学校专业类型以及不同专业学生群体代表性(主要指艺体类学校及其学生)等方面因素,由市教委按程序将名额分配至本市各相关中等职业学校。

(四)上海市奖学金

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的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提高技能,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

1.范围与条件

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品学兼优,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学生申请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2)乐于奉献,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3)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4)热爱专业,虚心好学,注重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2.比例与标准

上海市奖学金每年评定1次,获得奖学金人数比例按在校生的5%计算。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按各学校获奖总人数的20%、30%、50%比例分配,由市教委按程序下达各类学校各等次上海市奖学金名额。

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国家助学金政策和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上海市奖学金。

二、国家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免费教育

1.资助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2)。

2.资助审核。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3.资助发放。经审核通过后,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并原则上按10个月将助学金平均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二)国家奖学金

1.资助申请。符合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

2.资助审核。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3.资助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上海市奖学金

1.资助申请。符合申请上海市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学生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或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名单,并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

2.资助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一周(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委备案,每年5月15日前,各学校通过“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库”,将本校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提交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资助发放。学校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国家资助资金来源

学校要如实填报《学校资助经费申请汇总表》,并盖公章后交区教育局规划财务科,区教育局规划财务科将资助款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并按进度拨款。学期结束后,学校助学金如有结余,结余上缴财政。

四、学校资助

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奖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通过开设“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资金;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作为校内奖助学生资金来源。

五、社会资助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本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六、组织管理

学校要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对于学校资助岗位的人员调动,新老交接前需做好培训带教工作,达到上岗要求后,方能进行交接工作,以保证学校资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资助档案

学校要建立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材料、受理结果、评审记录、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八、政策宣传

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及家长传达、解读资助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九、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杨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杨浦区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杨教〔2018〕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