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长府规〔2020〕2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20-12-07
施行日期:
2020-12-15

正文

长宁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工作战略,加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规范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以及《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含政府出资建设和居民住宅配套建设)、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市民健身步道,经营性体育设施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原则。

 管理部门) 

区体育局是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建设和业务指导部门,做好新建和更新设施的年度安排,开展定期巡查维护,并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办法的各项内容。

区规划资源局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规划评估,进行体育设施布局

绿化市容局应当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公共体育设施

区房管推进精品小区建设等项目中要同步考虑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

区财政局应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给予重点保障。

区地区办应结合纳入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项目,加强项目协调沟通,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区政府实事项目保质、按时完工。

区各街道(镇)作为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配合区体育局开展定期巡查维护,对损坏、超限、计划新建的设施及时进行统计和报送。

第五条 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建设要求

 

六条 建设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遵守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体育局须按相关流程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新建、更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应由其管理单位向区体育局申报;

(二)在建设之前要充分征询居民意见,设计单位要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三)区体育局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做好完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完工验收后,体育部门和管理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移交手续。

第七条 设施建设)

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要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发布的《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并设置市政府实事项目标识标牌。未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参照《建设导则》要求进行施工。

第八条 经费保障)

区体育局主要承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新建、更新、改建及巡查维护经费。

各街道应结合工作需要,匹配新建、改建所需的地面、绿化、辅助设施及日常维护经费。

新泾镇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器材更新、日常维护与管理等经费,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产权归属)

区体育局出资建设、更新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及辅助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其产权归各街道(镇)等管理单位所有。各街道(镇)负责做好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登记、接收、管理等工作,根据需要可落实第三方企业承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具体运行维护。

第十条 (使用期限)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在保障社区居民安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年限原则上为5-8年。

 

第三章  开放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应当向社区居民公示,如遇维修维护等情况需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十二条 (管理标准)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信息化管理、设施报废变更备案、健身设施保险、检查督导、监督投诉、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区体育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队伍、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到位。各街道(镇)应做好日常开放管理工作,做好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电子档案管理,及时维护更新“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平台”内容,确保平台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双方共同建立应急事件处置流程,并会同相关部门确保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保险全覆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其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收取费用,公益开放时段收费收费标准应低于同类经营性体育场地市场价的60%。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

要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区体育局等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履行义务)

社区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场地二维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方法的指导服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罚)

社区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投诉电话、场地二维码,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

(四)未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未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方法的指导服务;

(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行政责任)

体育部门等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则

 

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长宁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长宁区体育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有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012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4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