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老西门街道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文件编号:
- 黄老办规〔2020〕1号
- 文件状态:
- 已失效
- 公布日期:
- 2020-10-10
- 施行日期:
- 2020-11-09
正文
街道各办公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将《老西门街道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老西门街道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老西门街道办事处
2020年10月10日
老西门街道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黄浦区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黄人社就〔2015〕4号)与《关于黄浦区鼓励创业的实施意见》(黄人社就〔2015〕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本街道户籍人员的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各类用工单位吸纳本辖区人员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对享受市级“就困”补贴期满仍然在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街道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社会保险费缴费额的50%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二、不符合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刑满释放、社区戒毒(康复)及重度以上残疾人员,经街道推荐实现市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社会保险费缴费额的50%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2年。
三、经区、街道公共职介部门推荐,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招用本街道户籍35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应届毕业生、大龄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女性年满47周岁,男性年满57周岁),刑满释放、社区戒毒(康复)及重度以上残疾人员,按照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招用一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四、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除享受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政策外,当年度新招用本街道户籍人员累计每满5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满3个月,一次性给予带动就业补贴10000元。
五、本街道户籍35周岁以下失业青年、应届毕业生参加街道就业沙龙活动,参加“青年助业直通车”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就业训练工厂”学员,给予一次性补贴100元 (一人只可享受一次)。参加“青年助业直通车”并结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训练工厂”的学员,经区、街道公共职介部门推荐实现就业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补贴期限2年。
六、本街道户籍失业人员参加市级补贴培训目录内项目获得相应证书,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1000元。
七、对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35周岁以下失业青年或大专以上学历就业年龄段失业人员(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经本街道创业指导,又在本街道注册创办创业组织且吸纳至少1名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法定代表人除外)实现连续就业满3个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领时仍在岗)的,在享受市区相关补贴后再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贴。
八、对经本区创业服务机构指导推荐,参加经认可的创业赛事选拔,获得优胜或相应名次,同时注册在本街道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九、对于不符合市、区及本街道就业援助有关政策规定,但就业愿望迫切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认补贴办法,具体补贴标准以会议记录为准。资金支出还可用于围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城区等创建工作开展的各类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各类活动及项目运作。
十、其他
1.本《办法》只适用于就业年龄段的人员。
2.所有补贴企业的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方面支出,拨款一律采取银行转账结算。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4.本《办法》解释权在老西门街道办事处。
附件:1.《老西门街道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