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规划资源规〔2020〕19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2-15
施行日期:
2020-12-15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19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经2020年12月10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0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

规划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设施的规划资源管理,完善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确保本市排水泵站用地和设施按规划实施,预防洪涝灾害,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排水泵站设施规划资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划编制

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市雨、污水排水系统专项规划时,应结合地区发展统筹考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相关要求,明确公共排水泵站设施系统性布局,确定公共排水泵站设施的规模。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二、选址原则

排水泵站的选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排水泵站设施布局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1.排水泵站的进出通道宜沿城市道路设置。其中,雨水泵站宜靠近江、河等水系设置,并与河道承纳能力相适应。

2.排水泵站可独立设置,鼓励与调蓄设施等其它市政设施结合设置。

三、用地规模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新建排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遵循集约节约原则,并按照以下指标予以控制:

雨水泵站

建设规模(立方米/秒)

1~5

5~10

10~20

20~30

用地指标

(平方米)

800~2000

2000~2700

2700~3800

3800~5200

污水泵站

建设规模(万立方米/日)

1~5

5~10

10~20

20~50

50~100

用地指标

(平方米)

800~1200

1200~1500

1500~2000

2000~2700

2700~4700










注:1.用地指标是指按生产规模及必须的配套管理设施(如辅助间、变电室)和环境要求的用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设计秒流量计,污水泵站规模按设计平均日输水量计。

3.雨水泵站建设规模大于30立方米/秒的,应通过规划、节地论证等环节综合确定。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乘系数1.1。

5.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中心城内宜用表中下限,郊区可用中值,不可超过上限。

7.排水泵站的附属建筑一般包括管理用房(含控制室)和变配电间,建筑面积控制在100~300平方米;系统运营维护的管理用房另计。

8. 与调蓄等其它市政设施合设的排水泵站,用地规模应遵循集约节约原则,结合相关工艺流程确定。

四、退界和间距

(一)退让控制线距离

排水泵站退让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1.基地退让黄浦江岸线距离不小于50米;

2.基地退让苏州河蓝线距离不小于20米;

3.基地退让一般河道蓝线距离不小于10米;

4.建筑退让基地边界距离不小于5米。

(二)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

严格控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排水泵站的建(构)筑物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除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外,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设施(如含透气阀的集水井、未封闭的格栅井、除臭装置的排气口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住宅、基础教育设施、医院、养老院等建筑的距离不小于50米;

2.与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五、设置形式

位于中心城、新城规划范围及历史风貌区范围内,以及结合大型绿地设置的排水泵站,应采用地下形式,鼓励统一设计、结合建设。

排水泵站的建(构)筑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风貌景观要求。

六、项目审批

市、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水泵站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排水泵站的设计方案需征求水务、生态环境、卫生防疫、绿化市容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