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的意见 (试行)
文件编号:
沪市监规范〔2020〕16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20-12-14
施行日期:
2021-01-10

正文

关于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的意见(试行)

沪市监规范〔2020〕16号

为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在支撑上海“四大品牌”“五个中心”建设的同时,打造高水平“上海标准”品牌,进而提升本市标准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性质、目标及实施原则

(一)制度性质。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品”标志。

(二)目标定位。通过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方式,树立一批比肩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上海标准”,逐步形成高水平标准集群,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化高地。不断提升“上海标准”社会知晓度和市场认可度,使“上海标准”成为高水平标准的代名词,打响“上海标准”品牌。

(三)主要原则。“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工作体系

(一)工作职责。市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负责指导推动和综合协调“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工作。区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上海标准”的培育推荐、引导鼓励工作。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及标志使用工作。

(二)工作体系。为发挥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组建由“上海标准”标识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构成的工作体系。

推进工作小组下设于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的指导推动和综合协调工作,商议决定“上海标准”有关事项。

评价委员会由质量标准化相关专业机构、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行业协会及专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方发起成立,负责“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评价委员会以自律为主,并接受推进工作小组指导。使用于“上海标准”的“上品”标志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本市质量和标准化公益性科研机构管理使用,被授权的本市质量和标准化公益性科研机构同时承担“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工作,具体职责由“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章程规定。

“上海标准”专业评价工作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管理要求等由评价委员会制定。

(三)社会参与。鼓励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及专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集团、各类创新平台等,共同组织开展“上海标准”培训培育、发动推荐、宣传推广等工作。

三、“上海标准”评价要求及程序

(一)“上海标准”申请条件。申请“上海标准”的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及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所申请的标准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要求,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良好实施效果,能引领和支撑行业整体提升、核心竞争力提升。

(二)“上海标准”申请主体。申请单位自愿提出“上海标准”评价申请。地方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由标准提出单位提出或提出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共同提出;团体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由标准发布单位提出或发布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共同提出;企业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由企业直接提出。

(三)“上海标准”评价依据。“上海标准”评价依据包括以《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为主的地方标准、相关领域评价细则等。其中评价细则由专业评价技术机构会同相关行业、企业等共同研究制定,由评价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开。

(四)“上海标准”评价程序。“上海标准”评价包括形式审查、专业评价、社会公示、综合评定等程序。其中,综合评定环节,由评价委员会综合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的技术意见及公示情况等,审议决定申请标准项目是否可以使用“上品”标志。

(五)信息公开及宣传。评价办公室应开设上海标准信息专栏,实时公布上海标准目录等有关信息。各有关方面共同宣传“上海标准”,共同树立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上海标准”品牌形象,并充分发挥“上海标准”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标准化高地。

四、标志及使用

(一)标志式样。使用于“上海标准”的“上品”标志由字型青铜器回纹构成,并配以文字“上海标准SHANGHAI STANDARD”,为“上海标准”专用标志。标志色调为红色。标志使用者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志图形,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图案、文字和颜色(见下图)。

 

(二)标志使用。通过综合评定的标准项目,由评价委员会和相应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上海标准”证书,可以在标准文本固定位置按规定使用“上海标准”专用标志。标志使用期限三年。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上海标准”专用标志;被取消标志使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标准项目,不得继续使用标志;不得利用标志从事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行为。

(三)跟踪评估与退出。“上海标准”主要指标先进值或标准实施情况发生变化的,原申请单位应及时向评价委员会报告。同时,评价委员会建立标准实施跟踪机制和年度评估报告制度,由评价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对“上海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重新申请评价建议或者提请评价委员会取消标志使用。标准实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原申请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评价委员会决定取消标志使用,收回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取消标志使用信息。

五、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将“上海标准”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范围,发现未按《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规定进行标准信息公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督促评价委员会取消标志使用。

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评价委员会及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评价委员会及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严格按照评价标准、章程和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管理要求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公开、公正、客观、科学。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伪造、冒用、转让标志,利用标志从事欺骗或误导公众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评价委员会委员如在评价和评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