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府办规〔2020〕18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1-19
施行日期:
2021-01-01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点问题和市中心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课题。

前款所称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重点专项课题、一般专项课题等。

第三条(课题管理原则)

课题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决策咨询。

第四条(管理机构)

课题管理由中心负责。

中心应当建立课题联络制度,及时掌握课题研究进程及协调有关事项。

中心组织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并健全专家库的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列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中心应当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跟踪指导,并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课题计划确定

第五条(课题计划安排)

重点课题计划原则上按年度作出安排,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第六条(重点课题选题征询)

中心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有关部门、科研院校、专家征询列入第二年重点课题的选题。

第七条(重点课题选题筛选)

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市有关部门、科研院校、专家征询的选题进行筛选,形成年度重点课题初步方案并报各分管市领导。根据各分管市领导的反馈意见,中心汇总形成年度重点课题选题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重点专项、一般专项课题确定)

重点专项课题及一般专项课题,根据国家部委相关部署、市重点工作、市领导要求、市有关部门需求建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中心研究确定。

第三章 课题承接人确定

第九条(课题承接人确定方式)

课题按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第十条(课题招标)

课题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重点课题,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心定期组织。

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的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第十一条(课题招标文件)

实行公开招标的,中心应当按规定编制《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招标指南》(以下简称《招标指南》),并发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招标通知》(以下简称《招标通知》)。《招标通知》和《招标指南》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中心网站(www.fzzx.sh.gov.cn)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课题投标)

公开招标的课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及条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邀请招标的课题,受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

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平台”(www.xm.fzzx.sh.gov.cn),并按照《招标指南》及申报要求填报。

第十三条(课题评标)

中心对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由专家组提出课题承接人的推荐人选。专家组未提出推荐人选的,该课题流标。

对专家组推荐的课题承接人选,中心通过组织面试比选会,最终确定课题承接人。同一课题,中心可以根据面试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课题承接人选面试未通过的,该课题流标。

第十四条(中标结果公布)

课题招标确定的最终承接人,中心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中心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委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一)需要在短期内提供研究成果的;

(二)课题专业性较强,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

(三)课题涉及领域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

(四)中心认为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其他情形。

重点课题招标流标的,也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第十六条(委托确定)

课题拟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的,中心应当与拟承接人选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中心研究决定。同一课题,中心可以根据课题需要或者委托的实际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课题立项)

课题承接人经中心确定后,由中心向课题承接人出具《立项通知书》或课题委托通知。

课题承接人接到《立项通知书》或课题委托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包括:课题名称、课题承接人、课题组成员基本情况、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及进度安排初步设想、经费来源及支出预算等内容。《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结项验收的依据。

课题承接人填报的《计划任务书》经中心批准确认,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课题开题)

重点课题正式立项后,中心安排重点课题开题会,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并与课题承接人约定提交相关研究材料的具体时间。其他课题可由课题承接人确定开题会事宜。

第十九条(承接人义务)

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的相关要求,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承接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详细研究提纲和具体实施计划;在研究中期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在研究期末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及成果摘要。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决策咨询专报。

课题内容需要保密的,课题承接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课题承接人提交的决策咨询专报,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中期交流)

重点课题承接人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后,由中心组织中期交流会,提出课题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其他课题可由课题承接人安排中期交流会事宜。

第二十一条(课题终止)

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

(一)因情势变更,课题研究已无必要的;

(二)因课题承接人的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课题终止的,应当由中心或课题承接人作出相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课题成果评审、认定)

重点课题承接人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报告后,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课题成果评审。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包括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类。

重点专项、一般专项课题成果是否通过,由中心进行认定或者组织评审确定。

第二十三条(课题结题)

课题成果通过评审或者认定的,由中心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课题撤项)

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项:

(一)出现错误政治倾向的;

(二)研究成果不符合《招标通知》《招标指南》或委托立项要求,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课题研究要求的;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照搬其他项目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课题撤项的,应当通知课题承接人,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因课题承接人的过错撤销课题的,课题承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接课题。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成果权属确定)

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中心和课题承接人共有。

第二十六条(成果应用)

课题研究成果由中心统一报送市领导,提供决策咨询参考。

第二十七条(发表要求)

研究成果未经结题,不得公开发表。

未经中心同意,课题承接人在课题结题后一年内,不得将成果提供给有关方面出版、发表。

课题成果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者内部刊用的,应当标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费资助)

课题一般由中心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课题情况确定。研究经费的具体拨付方式,由中心与课题承接人约定。

第二十九条(经费使用要求)

课题承接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课题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经费缓拨与停拨)

课题承接人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未获通过的,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课题终止的,停拨资助经费余款;课题撤项的,撤销全部经费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购买成果)

对于社会现有研究成果资源,中心可以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符合需求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拟购买的研究成果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并与研究成果所有权人商定成果成交价,签订购买成果合同。

购买的研究成果,由中心按统一要求进行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二条(归档)

本办法中各类课题申报、评审、委托及研究成果等资料,由中心统一归档。

第三十三条(科研诚信)

课题承接人在课题研究中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的,由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奖励对本市决策咨询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和完善本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工作,促进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市进行经济、社会、城市发展决策和服务国家战略决策等提供的课题报告、论文等研究成果。

第三条(评奖名称和时间)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以下简称“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是市政府设立的省部级奖项。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届。

第四条(经费来源)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提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第五条(奖项设置和奖励等级)

根据需要,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可以分设若干类并列的奖项,也可以另设单项奖。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设的奖项,可以各自分为上述规定的奖励等级,同等奖励等级奖项的奖金水平相等。

单项奖不分奖励等级。

第六条(评奖标准)

按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等的促进作用,可以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或者三等奖;对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评奖机构)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八条(评审原则)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奖项种类、奖金数额以及对申请评奖研究成果完成时间、申请期限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

完成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

(三)市政府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主要完成人。

申请评奖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已被本市采纳应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不属于评奖范围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范围:

(一)研究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其他奖励的;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争议的。

第十三条(申请的审查)

申请材料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一)研究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的;

(二)完成研究成果的时间不符合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交评奖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在往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

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

评审委员会应当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已受理申请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可以根据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的类别设置。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回避)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参与申请评奖研究成果研究的,在对该项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一般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但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单项奖的评审可以分为初评和终评。评审方式包括打分、评议和投票表决等。

第十七条(公示)

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拟予奖励的研究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申请人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评奖结果的确定)

公示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报送市政府备案;其中,特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结果,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证书和奖金的颁发)

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奖金分配)

单位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所领取的奖金,应当按照参与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记入档案)

单位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在获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中记入获奖事迹,并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参考依据。

个人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可以在获奖个人的档案中记入获奖事迹,并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后续处理)

评审委员会发现获奖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应当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