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文件编号:
沪道运行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3-10
施行日期:
2021-04-15

正文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的通知

沪道运行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已经2021年2月5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4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 停车人)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

(一)未悬挂车辆号牌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二)酒后驾车或者拒绝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接受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的;

(三)车辆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或者违禁物品的;

(四)车辆存在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事故的;

(五)公共停车场(库)因场地条件限制、临时管控要求等禁止特定车辆停放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规范设置的安全警示和交通指示标志标线规定,服从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指挥,有序驶入公共停车场(库),并将车辆停放到规定泊位内。

第四条  停车人停放好车辆离开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对于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

第五条  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可自主选择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或者人民币现金支付,付费后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电子或者纸质发票。提供电子发票的,应同时提供发票下载渠道和咨询方式。

第六条  停车人应当正确使用公共停车场(库)设施设备。因停车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停车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进入公共停车场(库)停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规占用无障碍泊位、安装充电设施泊位等专用泊位的;

(二)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擅自开展装卸作业以及实施可能影响其他人员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秩序的修车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关于公共停车场(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在车辆停放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车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停车人不得将车辆堵塞进出口、通道影响正常通行秩序。如对公共停车场(库)的价格公示、收费标准、设施设备、服务行为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市民服务热线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提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