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长宁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文件编号:
长府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3-04
施行日期:
2021-04-05

正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长宁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关于加强长宁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1月15日区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


 

关于加强长宁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长宁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加强长宁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2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符合实际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深入改革创新,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依法治理、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处置和保障体系,形成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防力量配备到位、物防技防设施先进、师生安全素养较高、保障机制完善的防控格局,筑牢学校安全防线,切实维护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保护师生安全。

三、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发挥课堂教育主阵地作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全面落实安全教育课时、教材、师资、培训、经费等;幼儿园每周至少安排1次涉及公共安全教育内容的游戏活动;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公共安全开学第一课”“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最后一课”以及相关主题安全教育工作。丰富实践活动、体验教育、网络教育、家校共育等教育形式。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溺水、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诈骗、防意外伤害、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安全知识、救护技能等纳入干部和教师培训体系,合理给予学分并组织必要的考核;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内容,鼓励和支持新任教师取得初级急救知识技能证书;在幼儿园与小学低年级全面开展体育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班主任初级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幼儿园与小学体育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参加应急救护师资培训。区教研室要明确各学段至少有1名公共安全教育专(兼)职教研员,定期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教研活动。各中小学要将安全教育与德育工作、法治教育等有机融合,着力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避险能力,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养成良好习惯。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和学校所在地街镇要组织专业人员到校园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普及活动,并为学校安全教育提供相关资源支持。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着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防办、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二)有序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和安全体验活动。中小学每月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实现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人民防空等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给予指导和支持,相关部门在三年内对每1所学校的指导次数不少于1次。各学校要因地制宜建设个性化安全教育体验教室,逐步将公共安全实训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体系。各中小学要利用市公共安全教育实训基地、长宁区中小学安全教育基地和学校公共安全教育体验教室,落实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实训有关要求。(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民防办等相关部门)

    (三)加强中小学生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对中小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小学四年级或五年级每班每两周安排1节心理健康活动课,中学至少有一个年级每班每两周有1节心理健康活动课,由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执教。班主任每学期至少有1节以心理健康为主题的班团队会。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进行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及时给予必要的危机干预,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抓好队伍建设,形成一支以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核心、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师为支撑的全员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每校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生规模500名以上学校、多校区学校、多学段学校和市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应创造条件,适当增加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学校要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经费,按照标准建立心理辅导室,为师生提供心理辅导,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和社区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知识讲座和培训,帮助家长了解和掌握孩子成长的特点、规律,交流分享家庭教育的经验、教训,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提升科学育儿能力。规范学校家长学校建设,建好区域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将分年段心理健康促进指导作为家长学校必修课,提升家长识别应对子女心理问题和危机干预的意识与能力,指导家长带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学生到专业机构寻求帮助。加强家校沟通,完善家访制度。区妇联要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会同团区委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办好“家长学校”,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推动企事业单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五)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街道(镇)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定期分析校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并及时通报。建立健全学校自查,教育、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抽查、政府督导督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学校要及时整改,需要资源支持的向教育部门或学校举办者报告。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对问题和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都落实到位。需要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的事项,教育部门要形成清单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妥善防范、疏导和处置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台风、暴雨雪、雷电、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六)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安全风险防控服务专业能力的机构或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风险预防、安全教育、设施维保等方面的服务,协助教育等部门制定和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与相关标准,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各项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科委等相关部门)

(七)构建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健全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相关未成年人保护部门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做好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团区委要完善“12355”青少年服务台维权热线和网络服务机制,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和社会协作网络,提供维权服务、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自我保护教育、不良行为帮教等。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组织、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四、着力构建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

    (一)严格按标准规划和建设学校。对学校的建设规划和选址,要严格执行《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污染状况、周边环境、安全因素等进行全面评估,选址应远离污染源,避开交通主干道、高压输变电线路、高层建筑阴影区,不应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在校舍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区建设管理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学校体育馆的建设要符合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专门学校设施建设,保障残疾学生和专门学校学生安全参与学校活动。推进区级教育系统不动产权证确权补证工作,不断提高不动产权证拥有率。(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民防办等相关部门)

(二)强化学校建设质量监管和建筑风险排查。区建设管理委要会同区教育局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其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的监管,发现学校教育教学、生活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中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法责令整改。学校校舍、塑胶跑道要使用符合环保、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并按相应标准建设、检测、验收,投入使用前要在学校显要位置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学校要切实做好校舍和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区教育局要会同区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和应急保障维护机制,定期开展校舍抗震风险、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质量标准。要对30年以上房龄的校舍加强监管,排查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

    (三)加强教育装备安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会同区教育局不断完善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安全地方性标准并推进实施。更新和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控设施,覆盖本区幼儿园幼儿集体活动区域,逐步推进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智能化管理模式。相关部门要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体育器械、餐具食具、校服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规范教育装备采购管理和采购程序,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公开发布的团体标准写入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加强装备采购履约的验收环节管理,完善学校教育装备质量检查和抽查工作机制,探索第三方产品专业运维机制,确保进入学校的教育装备安全、环保、质量可靠。优化教育装备标准,合理提升预算水平,优化采购方案,提高教育装备质量水平。添置橱柜、课桌椅等可能影响学校室内空气质量的设施设备,学校要提前采购并在通风环境下放置足够的时间,使用前要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学校要加强实验室管理,严格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流程,配备急救冲洗设备和急救箱等学生实验安全必备设施。(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要配齐配强专业安保力量。白天学生在校期间,每个门岗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在岗值勤,夜间无寄宿学生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保安员值勤,寄宿制学校夜间至少按照普通学校标准的双倍配置保安员,开展日常守护、巡逻、护校等工作,同时寄宿制学校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加强夜间巡查和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小学、幼儿园在上学、放学高峰时段,要在“一门两保安”的基础上,叠加聘请2名保安员协同守护,并建立健全接送安全管理制度,因地制宜设置家长接送、等待区域。学校要聘用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保安员,在岗保安员要具备处置突发事件、履行学校日常安保职责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车辆信息登记和出入证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学校根据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环境实际,合理设置防冲撞设施;严禁将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带入校园,邮包、快递等物品,一律在门卫室进行交接。学校要为门卫室配备手持探测仪,对邮包、快递等物品进行检测。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区公安分局要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设置和警力配置,配齐配强校外治安辅导员;落实将小学、幼儿园作为巡逻必到点等制度,加大学校及周边区域实兵巡逻、视频巡逻等工作力度;会同街镇为小学和幼儿园校门周边100米范围内配备1名社区网格巡逻保安并配防护器械;会同交通部门加强校园周边交通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对交通复杂的学校门前道路,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部署交通警察、交通辅警或交通协管员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师生交通安全。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学校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的指导。(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五)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健全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将学校周边200米划设为学生安全区域,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对学校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分别禁止新建对校园环境带来噪音、大气、辐射等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禁止设立非法行医或以人流、性病治疗为主业的诊所,禁止流动摊贩经营,禁止销售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新闻出版、市场监管、文化执法、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出版物市场和玩具市场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增强学生安全感。(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六)加强网络环境建设。完善互联网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区重大网络事件综合协调处置机制,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整治网上各类违法违规有害信息,做到及时发现、坚决查处、依法惩治;教育、法宣、网信等部门要强化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壮大网上主流舆论,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学校要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科委等相关部门)

    (七)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闭环防控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防控责任清单,落实隐患排查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落实。不断完善风险信息系统,指导学校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实施行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学校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防办、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五、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一)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园安全风险防控的主体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要强化安全工作全员化、全天候、全过程意识,落实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每千名师生或每校区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全干部,协调推进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干部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加强安全工作考核;强化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和研学旅行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校园。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规范管理。(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二)加强学校食品药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品以及供餐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加强对用于未成年人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监管力度。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贯彻落实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部门间检查结果的及时通报。学校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集中用餐每餐必陪、校(园)长每周自查、责任督学每月检查、家长委员会不定期查看的检查机制,通过公示栏、校园网、公众号或APP等方式,向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公开食品原材料来源、承包经营企业、加工制作过程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要加强春秋游、研学旅行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集中用餐管理,切实防止食品安全事故。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按规定开展饮用水水质检测,做好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防范,加强学校直饮水、开水和桶装水等各类饮水设备管理。 (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

(三)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校内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要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搞好校舍新建、改建、扩建的预防性卫生审核;组织做好辖区儿童预防接种。学校要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分类制定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和预案,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控工作职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要求;巩固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联处联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工作要求,一旦发生突发(疑似)公共卫生事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共同做好处置工作。托幼机构入托入园时、小学入学时,应按照要求查验体检证明、预防接种证等。学校要加强卫生保健室建设,按照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购置急救器材和药品;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于具有特殊体质的学生,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家长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相关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严格认真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和健康。检查发现学校未按规定建立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措施的,要责令学校立行立改;对于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问题学校台账,开展整改落实回头看,督促问题学校限时整改到位,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压实学校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对于发生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要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处置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学校集体用车管理。教育部门要将校车管理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开展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实时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校车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和检查,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学校集体活动临时用车(含春秋游等),要租赁具有客运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的车辆,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申报,学校要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带队教师安全员制度,强化行车及活动过程中的管理、监督,配合和督促驾驶人加强出车前车辆安全检查,杜绝病车上路,及时提醒和制止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不安全驾驶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定期向教育部门提供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多发的校车经营企业和客运企业清单。学校不得选用列入该清单企业的车辆,确保学生乘车安全。(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

    (五)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管理。按照“学校主体、行业(企业)主管、属地监管”的原则,理顺行业(企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做好行业(企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监管工作。认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相关规定,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对实习进行过程监管。教育部门、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障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各相关部门)

(六)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学校安全管理能级。持续推进市、区、校三级视频安防监控平台建设,以学校视频监控系统为基础,纵向实现市、区、校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横向逐步实现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网上巡查和评估机制,建设“雪亮校园”,逐步实现校园主要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提高监控能力,为校园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和打击犯罪行为提供支撑。深化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各方资源,全面采集人防、物防、技防安全数据,依托信息化平台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校车安全管理、风险清单管理等业务工作。鼓励学校借助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各类智能化手段,提升校园及周边管理、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危化品管理等水平。(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七)加强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防控工作。区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和处置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有效制止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担任法治副校长、校外治安辅导员的检察官、法官、民警等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防中小学生网络欺凌指南”,加强网络欺凌的预防和处置。有关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校园欺凌或者暴力事件的,要及时将舆情通报给相关部门。改革和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收生程序,促进专门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小学校可根据实际需求,引入专业青少年社工,通过生命健康教育和行为矫治等预防措施,参与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防控工作。(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八)加强对涉校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校闹”行为或其他涉校涉生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惩治,并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公安部门要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未成年学生及幼儿权利保护机制,对虐待、体罚、性骚扰等侵害未成年学生及幼儿人身健康的不法行为,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从严惩处。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机制,要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坚决不予录用。(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九)加强综合防控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考核评价办法体系。区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健全定期例会、门岗盘查、隐患排查整改、护校巡逻、巡查检查等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举措,督促学校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会同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指导学校做好交通、消防、安全监管、防溺水、反恐防暴、校车、集体活动等日常工作;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研究制定工作指导手册,规范调查处理程序。区公安分局要健全学校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反恐防暴、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健全警校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会同区教育局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要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区财政局要将公办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教育部门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区建设管理委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区规划资源局要为学校重大地质灾害或隐患的应急处置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安全处置在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校园及周边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金融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区教育局严厉打击不良“校园贷”等涉校涉生非法金融活动。新闻出版、市场监管、文化执法、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出版物市场和玩具市场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增强学生安全感。区科委要优先支持相关部门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信息化项目。共青团组织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六、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区教育、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指导各学校建立和定期更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舆情应对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将事故影响和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及时动员、组织和整合多方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和救治工作,及时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程序。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优先组织开展对受影响学校的救援。完善事故案件灾害舆情处置机制,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适度回应社会关注的事故案件灾害事实、救援救治、善后工作等方面的问题,打消公众疑惑。(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组建事故调查小组,依法查清事故真相、认定事故责任。属校方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校方无责任的,要及时说明,澄清事实,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以案说法、加强案例指导,引导学生监护人、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认识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范围和责任边界,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要积极发挥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的作用,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打砸学校财物等妨碍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校闹”行为,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予以处置。(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三)建立多元化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区教育部门统一为区教育系统内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在园幼儿购买校方责任综合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和民办学校举办者保障落实。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相关部门要对学生保险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引导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简化理赔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学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严禁学校指定学生购买或向学生推销保险产品。通过各领域、多元化的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四)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司法、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学校法律顾问、律师专业服务等制度,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安全事件处理、学生权益维护等提供法律保障。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推进事故报道规范化、法治化。发挥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司法、教育部门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涉校纠纷中的作用,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

七、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和相关单位要定期研判学校及周边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着力推动问题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并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街道(镇)牵头,会同公安派出所、学校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二)强化基础保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切实履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完成学校安全工作各项任务。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推进机制,推进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考核。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需要,统筹有关编制资源,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力量。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公办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公共安全教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优先安排,保障合理支出。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三)加大宣传力度。区内各类新闻媒体、公共信息平台要结合季节特点以及寒暑假和重大节日,加大学生防火、防溺水、交通安全、治安防范、雨季汛期安全等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网站、新媒体等要切实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加强内容审核,禁止上传对学生有诱导、暗示或其他不良影响,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健康内容。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四)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和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区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学校,实行“一票否优”,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分。(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少科站、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长宁区行政区域内其他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上述中小学幼儿园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校外培训机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要按照市政府、区政府相关规定要求,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各高等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工作机制,履行相关职责,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指导、支持。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4月5日起施行。本区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如有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