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徐汇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徐建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1-04
施行日期:
2021-01-04

正文

关于印发《徐汇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切实加强我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制定《徐汇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徐汇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高坠隐患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玻璃幕墙相关业主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第七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主体)

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本区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八条(日常维护保养)

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

(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九条(定期检查)

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十条(自查自处)

玻璃幕墙建筑物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每年开展自我排查,根据建筑物使用年限,开展检查检测。具体排查内容如下:

(一)管理责任履行情况:重点检查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日常检修维护记录,设计计算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竣工图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是否齐全。

(二)幕墙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开启窗、结构胶、密封胶、密封条、玻璃板块、受力构件等项目质量安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危及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的情况。

(三)一网统管纳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具有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信息系统(云幕墙系统)账号、账号密码及是否按时上传“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排查信息表”(详见附件一)、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自查工作可委托玻璃幕墙原施工企业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相关技术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性鉴定)

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维修)

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业主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

造成高坠隐患问题产生的业主或相关责任方承担维修责任。

经检查发现玻璃幕墙存在高坠隐患风险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告知居民;

(二)现场设立警戒线、搭建防护网、棚架等应急防护措施,疏散周边人员,避免发生坠物伤人事件;

(三)委托徐汇区玻璃幕墙应急抢险队(详见附件二:徐汇区玻璃幕墙应急抢险队伍联络表)编制维修方案,完成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四)将应急处置成果上传至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平台(云幕墙系统网址:www.yunmuqiang.com)。

上述应急处置措施应于发现高坠隐患风险的48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置流程图详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一般防护措施)

经检查发现玻璃幕墙存在风险但不属于高坠隐患风险的,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粘贴安全膜的,应当将安全膜固定于周边结构上。

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性能。

第十五条(技术资料)

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本区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并负责接收区房屋管理部门相关上报信息。

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将玻璃幕墙相关业主及物业单位信息移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各相关部门、街镇应分工协作,加强属地化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措施,针对本区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维护情况做好监督巡查整治工作。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于违反下述条款: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拒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应急处置、采取防护措施等义务的;负责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技术资料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未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技术资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排查信息表操作上报流程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排查信息表可用手机端或电脑端进行操作。

一、 手机端操作

1、关注手机端微信公众号“智慧幕墙”。

2、点击右下角“信息管理”,选择“填报教程”按步骤填报即可。

二、 电脑端操作

1、电脑浏览器登录“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平台”,网址:www.yunmuqiang.com

2、进入平台后,点击地图右上角选择“玻璃幕墙排查信息表填报操作指南”按步骤填报即可。

3、遗忘账号或登录遇到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021-61139015/1822137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