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
- 文件编号:
- 沪教委规〔2021〕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02-05
- 施行日期:
- 2021-03-01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
沪教委规〔2021〕1号
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局、体育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健全本市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机制,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现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请遵照执行。该清单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本市培训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各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所列事项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本部门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本通知所指线索决定直接调查,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原部门不得继续行使。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上海市体育局 | ||||
2021年2月5日 | |||||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
原行使部门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行政处罚依据 |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1 | 对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2 | 对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
3 | 对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
4 | 对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5 | 对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6 | 对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7 | 对擅自举办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文化旅游、体育 | 8 | 对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未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 (三)未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的。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注:本清单所述“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是指上海市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机构、中小学生语言
培训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