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1〕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3-30
施行日期:
2021-06-05

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沪环规〔2021〕2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第三条(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知情人员或者与其有业务联系的知情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内部举报人”),对其所在单位、业务联系单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

(二)热线电话12345、12369;

(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网上举报”栏目;

(四)来函、来访;

(五)其他相关途径。

第五条(奖励条件)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

(一)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线索或者照片、录像等)、真实身份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内部举报人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业务往来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举报事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举报事项属于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管辖;

(四)举报事项符合追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时效;

(五)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第六条(不予奖励)

对以下不符合基本行政原则或者证据线索来源不正当的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生态环境部门在举报人举报前已经立案或者调查、处理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人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

(五)其他不应当奖励的举报事项。

第七条(举报范围)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不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第八条(奖励标准)

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等的情况,设定以下奖励标准:

(一)对案情较为简单的举报事项,按照罚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低5百元,最高5千元。

(二)对案情较为复杂的举报事项,按照罚款金额的1.5%给予奖励;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罚款金额0.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低1千元,最高1万元。

(三)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千元的奖励。

(四)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万元的奖励。

(五)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事项,给予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励。

(六)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者协助调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事项,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查证属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内部举报,可以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最高限额予以奖励。

除前款规定的物质奖励外,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举报处理)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实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按季度汇总符合条件的举报奖励事项名单,提出奖励建议。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核实奖励事项名单,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或者接受相关奖励。

第十条(领取方法)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内部举报人须同时提供劳动合同、业务往来情况说明等材料。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实举报奖励事项名单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应当通知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因举报人不提供或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明确表示属于内部举报的事项,在材料转送过程中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等关键信息严格保密。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沪环规〔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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