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虹发改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1-04
施行日期:
2021-02-04

正文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政府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制的定义

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装修及城市维护类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监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本区代建制政策,组织对代建单位的考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代建制项目涉及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对代建单位的考核。区建设管理委负责代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考核。

  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代建单位定义

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 代建单位准入条件

申请实施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工程咨询资信、工程设计资格、工程监理资格之一;

2. 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

4. 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七条 禁止情形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

1. 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2. 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3. 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4.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 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深度文件编制及设计方案优化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概算)的报批手续

2.负责组织项目设计、勘察、采购、监理、施工等发包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按规定将相关合同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3.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绿化、市政等报批手续,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的审核工作;

4.编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或补贴资金申请;

5.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参与项目建设期社会稳定风险防范与化解,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施工

6.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各个阶段的投资控制,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和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做好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审查工作;

7.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档案资料的移交、报送手续;

8.依据合同约定负责不动产权证办理手续;

9.负责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回避原则

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项目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其他相关业务,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代建任务转包分包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第十 主要职责

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的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在代建单位确定前,组织报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组织办理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代建单位确定后,向代建单位移交已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后续项目相关前期审批手续;

    2.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有关招标工作,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工作;

    3.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和财政性资金预算及计划的申报,负责审核及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用款拨付

4.监督代建管理工作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6.其他项目(法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 项目报批及合同签订

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前期申报材料同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公章。

项目代建期内,由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确定

代建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实行代建制。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产生

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主管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合同的签订

代建单位产生后30日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代建方式

代建项目一般应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法人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应当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且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该项目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两个代建项目(若项目因征收原因未实际施工的,经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可不受此条限制)。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及其专业资质、专业经历应在项目投标文件和代建合同中如实列明,并经项目(法人)单位批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项目经理及项目团队成员必须为代建单位正式人员,且必须到位,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八条 工程及投资控制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工程概算及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

代建制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及时提请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移交程序。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应会同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报区发展改革委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法人)单位据此按照相应流程申请建设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根据现行国库支付管理方式,将项目资金拨付至施工单位等第三方。

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配合做好对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项目(法人)单位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详细资料,以便于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流程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区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予以明确,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管理费用标准详见附表。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支付

代建管理费由项目(法人)单位申请,经审核后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考核

每年一季度对代建单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由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及项目(法人)单位。考核结果将向有关部门通报,区属国企代建业绩可纳入国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奖惩措施

考核小组对投资控制管理较好的代建单位予以表扬,按合同约定和进度全额支付代建管理费。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更改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经考核小组认定后,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

第二十八条 质量安全责任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规违法处理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依法进行项目代建工作,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罚结果纳入本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项目(法人)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后,可暂停代建管理费的拨付。

在本区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的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

代建单位如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日期

    办法202124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7日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表:

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表

            单位:万元

总投资

费率

算例

计费基数

代建管理费

200-1000

2.25%

1000

4.5+(1000-200)×2.25%=22.5

1001-5000

1.80%

5000

22.5+(5000-1000)×1.80%=94.5

5001-10000

1.50%

10000

94.5+(10000-5000)×1.50%=169.5

10001-50000

1.20%

50000

169.5+(50000-10000)×1.20%=649.5

50001-100000

0.75%

100000

649.5+(100000-50000)×0.75%=1024.5

100001-200000

0.30%

200000

1024.5+(200000-100000)×0.30%=1324.5

200000以上

0.15%

280000

1324.5+(280000-200000)×0.15%=1444.5

注:1、代建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非代建单位负责的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如征地动拆迁等投资,不计入计费基数。

2、代建管理费的具体取费试行累进计算,公式为:代建管理费测算金额=本档最低代建管理费+(计费基数-本档最低工程投资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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