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1〕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3-10
施行日期:
2021-03-15

正文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民规〔2021〕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时救助制度作为本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健全完善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政府负责制,本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各级卫生健康、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并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实行社会化发放。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等原则。

二、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等,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四、申请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通过网上或者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情形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村)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

五、审核确认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的,可延长12个工作日。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可以通过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在受理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已经核对的,不再重复进行核对。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行救助,事后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对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并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六、形式与标准

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和基本生活条件等形式给予救助。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发放,并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救助金额应当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以及纳入其他救助制度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按照保障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七、转介服务

对给予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八、资金保障及管理

本市各级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加大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力度,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