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青商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4-16
施行日期:
2021-05-18

正文

 

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1416

 

附件

 

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抢抓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大国家战略机遇,推进青浦新城开发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快集聚高能级总部经济,推进区域经济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目标

围绕打造成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价值新高地、创新经济新高地、人居品质新高地,聚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等,加快发展总部型经济,培育并引进一批高能级总部落地,力争十四五期末集聚市级及以上总部不少于50家。

二、总部经济类型及认定

(一)市级及以上认定总部

指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司总部,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央企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等。

市级及以上总部认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区级认定总部

1.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指区级认定的公司总部,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管理、投资、研发、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职能,包括上市公司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国内企业(地区)总部须同时具备(1)(2)(3)(4)或(1)(2)(3)(5)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税务登记于本区;

2)在本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为跨本市企业;

3)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4)承诺申请认定下一年度起在我区连续两年纳税额均超过3000万元。

5)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其研发能力居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研发成果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拥有与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5件;市场估值不低于20亿元;已经获得国家产业专项基金或者产业资本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

对符合条件的荣获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体或其控股的公司优先认定。

2.专业机构类总部。指专业机构和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或省市级行业协会等。

专业机构类总部认定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或认证。

三、总部经济扶持

对本区新引进的并经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开办资助、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等。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最高分别给予2700万、1400万、1400万和1400万的扶持。

本区存量企业获市级总部认定,或入围上年度区百强优秀企业并提升功能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后,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并购奖励和人才奖励参照执行。

(一)开办资助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对经认定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一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500万元开办资助;对以管理型总部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开办资助。

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按规定可获得300万元的一次性高能级资助。

3)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升级为地区总部的,按地区总部标准给予升级资助。

4)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

2.贸易型总部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贸易型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民营总部型机构经认定升级为企业总部的,再给予 200 万元的升级资助。

4.区级认定总部

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2)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新落户我区的专业机构类总部给予一定开办扶持,具体为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开办资助。

以上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区级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从企业兑现承诺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均为40%30%30%

(二)购(租)房资助

对经认定的总部,在本区新建造或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区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的10%,一定额度的资助。对在本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按认定的年租金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市级扶持基础上延续三年。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市政策,经区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建造或购房资助;对租赁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连续6年给予租房资助,前3年参照市级标准给予租房资助;后3年按照认定的年租金的30%给予租房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

3)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

2.贸易型总部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

3.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对市级文件出台后经认定的存量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未享受过扶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

4.区级认定总部

对新引进的区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区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租房资助。对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购房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资助。

以上总部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三)运营奖励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对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对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部分,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部分,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发放。

2.贸易型总部

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25%或者年税收增长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对以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民营企业总部

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或纳税额同比增幅明显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年营业收入和年纳税额均增幅超过500%300%200%100%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区级认定总部

对经区级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自认定后并兑现承诺年度起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且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存量企业经认定后增量超过10亿元且税收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并购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对经认定的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公司以及因其内部发展股权整合发生的费用给予奖励,经审定后,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五)人才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人才,可按本区人才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

四、总部经济服务

(一)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发挥青浦区综合保税区功能,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

(二)交易展示。发挥进口博览会“6+365”功能平台功能,为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提供交易展示功能,优化交易渠道。

(三)人才公寓。经认定的总部经济,可按照《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试行)》,优先享受人才公寓供应。

(四)子女就学。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员工子女可以申请就学优惠待遇。属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符合上海市教委入学规定要求的,按企业所在地学区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五)医疗服务。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享受由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提供的方便就医服务。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国家、市级项目部门认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同时进行网络申报。

(二)受理。各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暂时存缺,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后,可先受理,评审前需补齐所有资料。

(三)初审。区商务委会同各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

(四)评审。区商务委牵头区人才办、发改委、经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及相关单位联合评审。

(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网站或青浦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六)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执行原则

(一)总部经济扶持中,明确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张江高新青浦园内项目由张江高新青浦区专项发展资金安排,其余由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承担。

(二)对同一企业总部经济类事项涉及多项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存量总部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总部企业申请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额。

(三)国家级或市级重大项目、对地方贡献突出和引领产业发展的支柱型总部项目以及基于产业融合的平台型总部,相关扶持可一事一议

(四)本办法所指新引进是申请主体落地后2个会计年度内实现上述目标的。本办法所指存量是经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且未享受过资金扶持的。本办法所指央企总部须为央企主体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五)本实施办法由青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六)本实施办法自20215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