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奉贤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奉科规〔2021〕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05-07
- 施行日期:
- 2021-07-01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
印发《奉贤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科普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现制定并印发《奉贤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奉贤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5月7日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印发
附件
奉贤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精神,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保障本区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全区公民科学素质,进一步加强奉贤区科普项目管理,规范、科学、合理地使用科普经费,根据国家、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区级科普专项经费为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区科委是科普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普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申请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工作,接受区科委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科普项目类别
(一)科普阵地类。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具备经常性开展科普活动的条件和设施等。
(二)科普活动类。科普主题宣传、科普展示展览、专题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学探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三)科普作品类。科普图书、科普表演、科学实验、科普电子作品、科普展教具、科普理论研究等。
(四)其他科普项目。包括科技、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及有利于提升全区科普能力、完善科普公共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 科普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普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专家评审的操作规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安排好项目实施资金,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拟申报的科普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政府专项项目的资助。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
第六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为面向本区开展科普教育的公民、各街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专业机构。科普项目可以由个人、一个单位申报,也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二)上年度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个人、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有严重不良征信记录的个人、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和审查
(一)区科委在奉贤科技网发布年度科普项目申报通知。
(二)科普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主体登录奉贤区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s://fxkjxmxt.cn/System/Login.aspx),在线填报《奉贤区科普项目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三)经街镇、开发区、社区等主管单位材料收集后报送至区科委。
(四)区科委受理项目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规定。
第八条 科普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一) 评审
召开综合评审会,区科委邀请相关专家召开综合评审会,对申报的科普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本年度立项入围名单和拟资助额度。
(二)立项
根据综合评审会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区科委决定正式立项的科普项目。项目一经入围,不得无故中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终止或者撤销的,须提前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 资金资助
经综合评审,分数低于60分的,不予立项;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的,可根据年度预算和科普工作覆盖面、项目的创新性等予以立项,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30%;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40%;分数大于等于90分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
科普活动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科普作品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科普阵地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符合区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资助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享受过其他机构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
第十条 拨付方式及时间
区级科普项目为后补贴项目。立项入围项目通过验收后,区科委将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科普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需延期,必须进行阶段性检查核准,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不超过一年。
(二)项目承担主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委有权停拨或收回科普项目经费:
1、项目计划任务书弄虚作假:
2、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
4、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若项目单位发生以上情况的,不得申报下年度科普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三)经费管理
1、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2、项目经费不得列支土建工程费、装修费、旅游费、招待费以及其他各类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
(一)项目承担主体须严格按照所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二)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提出调整申请,经区科委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进行调整,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需重新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撤销
项目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组织项目实施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提出撤销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总结工作,并向区科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证明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二)区科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邀请专家及有关方面进行材料验收、现场验收或集中汇报验收。
(三)验收评审以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社会效益、台账清晰和资金使用规范为考核重点,验收结果提交区科委领导班子会讨论,验收通过则获得资金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奉贤区科学技术协会相关科普项目也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