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本区拆房(拆违)垃圾、装修垃圾等收运及资源化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文件编号:
青绿容联〔2021〕2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21-02-02
施行日期:
2021-02-02

正文




关于本区拆房(拆违)垃圾、装修垃圾等收运及资源化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拆房(拆违)垃圾、装修垃圾等收运处工作,提升日常收运处作业效率,减少临时中转分拣产生的环境影响,实现建筑垃圾零填埋目标,推进拆房(拆违)垃圾和装修垃圾等集中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全程闭环管理落实到位,保障地区环境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拆房(拆违)垃圾和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沪建城管联〔2017420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市府57号令)等规定,按照谁产出、谁负责、谁付费以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现就本区拆房垃圾(拆违)装修垃圾收运及资源化处置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8个镇、3个街道。

二、实施内容

按照属地化原则,重点针对区域内各单位、企业、居住区、农村地区等,拆房(拆违)垃圾、装修垃圾从源头产出、规范申报、专业收运、消纳处置全过程实施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检查监督,对违规收运处行为实施严管严惩。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垃圾(拆房(拆违)垃圾)

1、定义。建设工程垃圾(拆房(拆违)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料和其它废弃物。

2、管理主体。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程垃圾处理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属地化原则,全面做好建筑垃圾处理全程监督及管理工作。

3、清运主体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市府57号令)要求,建筑工程垃圾(拆房(拆违)垃圾)必须由属地街镇委托中标专营企业负责清运,清运车辆经属地街镇书面盖章确认后,办理车辆IC卡方可进入末端处置设施实行集中处置。(除经分拣后用于施工便道铺设、路面硬化使用以外)

2)非中标专营企业一律不得参与运输作业,一律不接受车辆IC卡办理。

4、作业规范

1)加强源头管理及产出申报

1.在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工程开工前,各街镇应督促施工单位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产出申报手续,办理清运车辆IC卡。本区拆房(拆违)垃圾实行总量申报逐月销量或单体产出量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或运输作业。

2.规范做好现场管理。

一是各街镇督促拆房(拆违)施工单位配备管理人员,规范做好现场管理及环境管控工作。

二是拆房(拆违)垃圾必须按照5大类,即:金属、塑料、木质、玻璃、砖石进行现场分类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等应单独收集存放,委托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处置。

三是拆房(拆违)现场应设置覆盖、喷淋等防扬尘设施,原则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在48小时无法清理的,必须采用绿网进行堆体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四是拆房(拆违)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置《拆房(拆违)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拆房(拆违)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负责人、消纳处置去向、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3.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拆除产生的垃圾,施工单位可参照装修垃圾管理要求,委托装修垃圾中标运输企业进行清运。

(2)规范委托运输

1.拆房(拆违)垃圾应由属地街镇委托建筑渣土中标运输企业负责收运,规范办理申报手续和清运车辆IC卡,随车携带处置证副本,按照审批路线行驶,严禁无证处置、超载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

  2.各街镇委托中标专营企业收运拆房(拆违)垃圾车辆应做到单独配置、单独称重计量,不得发生跨区域收运作业情况,如需对运输车辆做出调整,应由属地街镇予以确认。

3.拆房(拆违)垃圾装载过程中,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设施设备,控制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同时,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冲洗设备,运输车辆出门前必须进行冲洗,有效遏制道路环境污染。

4.凡存在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产生拆房垃圾运输处置前,应委托专业单位对拆房垃圾进行检测,符合达标要求方可办理产出申报相关手续。

(3)规范消纳处置

1.除分拣后的拆房(拆违)垃圾用于现场便道铺设、路面硬化使用以外,所有经分拣的拆房(拆违)垃圾必须全部进入区建材再生利用中心集中处置,严禁填埋处置。

2.金属、塑料、玻璃按照规范要求进入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消纳处置应做好数据统计和台账记录,做到流量、流向明确可溯源。

3.分拣残渣处置应当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每季度填报申请表,经区绿容部门同意后,由各街镇环卫作业单位安排整治垃圾车辆负责清运进入生活垃圾末端处置系统。严禁渣土、石块、混凝土、有害垃圾混入整治垃圾,一经发现将退回整改。

(二) 装修垃圾

1、定义。装修垃圾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其他废弃物。

2、管理主体。各街镇按照属地原则,全面负责区域内装修垃圾全程管理工作。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负责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3、清运主体

1)各街镇必须按照市府57号令要求,委托装修垃圾运输中标企业负责清运,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确定。

2)街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标专营企业承担装修垃圾运输服务,区域内车辆应单独配置,满足全覆盖收运需求,并配套小型装载作业装备。清运车辆应由属地街镇书面发函告知区绿化市容局后,办理IC卡方可进入末端处理设施。

3)非中标运输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清运作业,一律不接受车辆IC卡办理。

4)各街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装修垃圾运输企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本区统一中标服务期限,即:20221231日之前。

4、作业规范

1)规范源头管理

1.居住小区内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划定临时堆放区域,设置标识标牌,严格做好装修垃圾单独存放、源头分类管理,装修垃圾内严禁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害垃圾等混入,并做到袋装存放。

2.各街镇应对居住区装修垃圾分类质量加强监管,发现混装混存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进行整改,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执法跟进。

各行政村应单独做好装修垃圾收集管理,并实行指定区域规范堆放,设置标识标牌,严禁垃圾混存混放。

门店等经营场所产生的装修垃圾应纳入村居委日常管理范围,实行产出登记、分类存放管理和预约上门收集,确保日产日清,减少环境影响。

2)集中消纳处置

1.装修垃圾应尽最大限度做好源头分类管控,为确保环境安全,全区不再设置分拣场所,确保装修垃圾纯净度不低于90%;中标专营企业安排车辆,将村居、单位装修垃圾收集后直运区建材再生利用中心集中处置。

2.未经分拣的装修垃圾不得擅自用于便道铺设、路面硬化使用,确需项目使用的,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处置去向及用途。装修垃圾严禁填埋处置。

3. 装修垃圾内产生的金属、塑料、玻璃、废旧衣物、纸类包装物以及生活垃圾应通过源头分拣后,分别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

4.大件垃圾、绿化枯枝应由环卫作业企业或中标专营企业单独安排车辆专运区建材再生利用中心,并单独办理IC卡,实行单独称重计量、单独付费。(具体收运模式及末端处理服务价格另行研究制订)

四、费用及结算

(一)处理单价

进入区建材再生利用中心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年总量50万吨以内的,处理价格按每吨188元计算,超出部分按每吨98元计算(以实际中标单价为准).

(二)结算方式

1.收运结算。各街镇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应委托中标专营企业分别负责清运,按照车次、运距、产出量等进行核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服务价格,由各街镇自行承担运输服务费用。

2.末端结算。区建材再生利用中心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根据街镇进厂车辆IC卡,实行单独称重计量,每月称重量由属地街镇予以确认作为结算费用依据。

3.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末端处置费用按照中标单价及实际称重量,实行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即:8个镇由镇级财政全额承担,3个街道由区财政全额承担。镇级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先行垫付,纳入区绿化市容局部门预算,各镇通过财力上解予以清算。区绿化市容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制订考核办法,为鼓励各镇规范末端处置工作,办法实施前3年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600万元对各镇进行奖励,并根据考核结果通过财力结算对各镇予以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区财政指定专户不接受个人或企业处置费用解入支付。

4. 建设施工单位等产生的工程垃圾、装修垃圾以及单位、商铺产生的装修垃圾按照谁产出、谁负责、谁付费原则,由属地街镇另行确定代收处置费用,并纳入各街镇财政专户。

五、其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512日。

 

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