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虹民规〔2021〕1号
- 文件状态:
- 已失效
- 公布日期:
- 2021-03-31
- 施行日期:
- 2021-05-01
正文
虹民规〔2021〕1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机构,区养老机构服务协会:
《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实施意见》经区民政局2021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虹口区民政局
2021年3月31日
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本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推动本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虹口区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考核奖励范围
(一)考核对象。本区内经合法登记和备案,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集中照料服务的养老场所。主要包括:事业性质的福利院;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以及具有保基本功能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
(二)奖励对象。考核奖励以各机构自行申报为主。考核等次达到良好、优秀的机构,予以相应奖励。
对于长者照护之家,在设立后的前三年执行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的奖补标准,自第四年起纳入本考核奖励体系。
对于事业性质的福利院,暂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考核定级办法
区民政局依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于每年3-5月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考核的养老机构上一年度的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安全等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指标90项,总分100分。具体分为三大类:
(一)服务提供类。考核指标包括确定服务内容、日常照护、清洁卫生、预防保健、社交娱乐、精神支持等项目,共35项,合计50分。
(二)服务保障类。考核指标包括人员管理、入出院管理、收费管理、信息管理、感染管理、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价等项目,共30项,合计30分。
(三)服务安全类。考核指标包括护理安全、膳食安全、设施安全、电气安全、燃气(气瓶)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项目,共25项,合计20分。
考核采取日常监测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测占40%,年终考核占60%。考核的计分方式、评定等次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一致。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70-85分(不含)为良好;50-70(不含)为一般;50分(不含)及以下为较差。
三、奖惩条款和标准
(一)基础奖励
良好:8万/年;优秀:12万/年。向区民政局备案期不满一年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月计发。
(二)增发奖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基础奖励的10%:
(1)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为1A、2A;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2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基础奖励的20%:
(1)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为3A、4A;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3、4级;
(3)市服务质量评价为优秀;
(4)机构开展经认定的标准化建设并通过验收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基础奖励的30%:
(1)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为5A单位;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5级。
(3)经区民政局认定可增发的特殊情形。
(三)扣发奖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考核年度的奖励:
(1)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2)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3)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4)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
(6)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的;
(7)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9)机构因各种原因终止运营服务的;
(10)年审不合格单位或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2.有下列情形的,在基础奖励标准上扣发奖励,每有一条扣发所得基础奖励的10%:
(1)信访矛盾处理不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2)更新维护养老机构日常管理信息系统不及时、不准确的。
3.有下列情形的,在基础奖励标准上扣发奖励,每有一条扣发所得基础奖励的20%:
(1)机构内护理员持证上岗率不足98%;
(2)对有关部门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不落实不整改;
(3)违规使用奖励资金;
(4)经区民政局认定应予以扣发的特殊情形。
(四)其他事项
1.关于服务质量监测。
对现有的养老机构在本意见实施的首个年度,市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全部奖励发放减半。结果为“较差”的,不享受年度奖励。次年起,市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结果为“一般”(含)以下的,不享受年度奖励。
对于当年新设立的养老机构,首次市级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全部奖励发放减半。结果为“较差”的,不享受年度奖励。次年起,市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结果为“一般”(含)以下的,不享受年度奖励。
2.关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在2015-2019年间完成首轮评定的各一、二、三级养老机构,在本文件实施的首个年度内,奖补的享受标准分别对应上述条款的1、2级,3、4级和5级。次年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全部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沪民规〔2020〕14号)规定的五个等次执行。
四、操作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于每年3月,填写《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申报表》,须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上报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报尽报”。
(二)考核。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对申报机构开展日常监测,出具报告。
(三)审核。区民政局业务科室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奖惩条款,核定奖励金额。
(四)下拨资金。区民政局下拨奖励资金至养老机构。
五、资金来源
本区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及委托第三方考核经费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六、资金监管
(一)使用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应用于机构房租、设施设备改善、机构工作人员的社保金缴纳或购买保险、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费缴纳、职业培训等专项经费的不足。有安全整改要求的养老机构,在责任归属明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地用于安全生产,一般不低于奖励总额的30%,直至整改到位。
(二)核算规范。养老机构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或科目,专款专用,每年使用奖励经费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养老机构须提交由专业审计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鉴证)报告,报告中必须对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披露。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养老机构的运营考核奖励,使用奖励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虹口区民政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