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普人社规范〔2021〕2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21-06-03
施行日期:
2021-06-07

正文


普人社规范〔2021〕2号

 

 

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

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普府办〔2017〕20号)和《关于2021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5号)的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 征地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 按本人2020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3%。

3. 2020年底男满65周岁(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满60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 2020年男到达65周岁(1955年出生)、女到达60周岁(1960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180元。

5. 2020年到达70周岁(1950年出生)、75周岁(1945年出生)和80周岁(1940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20元。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6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抄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