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产学研专项操作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浦科经委规〔2021〕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6-10
施行日期:
2021-07-12

正文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产学研专项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产学研深度融合,保持新区研发创新的领先水平,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和科技资源充分利用,提升新区产业竞争力。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1、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2、人工智能、中国芯、创新药、蓝天梦、未来车、智能造、数据港等重点优势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的研发创新项目。

第二条  资助内容

支持企业围绕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工艺试验等,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相关功能性平台合作,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合作,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和联合攻关项目。

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正式合作协议等附件材料。

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经评审后择优立项。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企业获本专项资助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当年度不予支持。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产学研专项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上在线申报。

第四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

申报项目由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经委”)操作机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操作机构根据审核及评审结果提出资助方案,经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报科经委批准。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科经委发文。申报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科经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立项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项目经费由企业先行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监督检查

操作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

申报项目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配合完成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并向操作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操作机构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科经委负责解释,自20217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

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产学研专项资金操作细则》(浦科经委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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