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松国资规〔2020〕1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20-12-07
施行日期:
2021-03-01

正文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管国有企业:

现将《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企业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投资建设项目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13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14号)、《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府〔2020〕192号)等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监管的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需要使用全部或者部分(指企业投入资金占比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自有资金、融资借贷资金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进行投资建设,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 工业、商业及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竞争性建设项目;

(二) 交通、水务、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性建设项目;

(三) 其他营利性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维护类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参照《松江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建管规字〔2020〕3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国资委职责)

区国资委以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建设行为、强化投资管控为重点,建立信息对称、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履行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全面管理;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三)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动态跟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四)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及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以及决策、实施和效果等情况;对企业违规投资建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按照《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办法》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决策职责;

(二)区管国有企业监事会按照《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督;

(三)制定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执行等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程序、建设管理流程、管理部门职责、投资控制及风险管控等。区管国有企业应按照区国资委履职清单要求,将制定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委备案;

(四)组织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

(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建设决策程序;

(六)编制和执行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七)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建设,明确并落实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八)通过松江区国有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投资建设项目系统及时填报投资建设项目基本信息、投资计划及投资进展等情况。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投资建设项目库)

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选择投资建设项目,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库。企业应对入库备选项目在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初步论证,评估各类相关风险,经申报、审核及决策等程序后形成投资建设项目清单库。

第六条(项目年度计划)

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实施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取技术成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须与企业年度预算相衔接,明确投资进度目标及资金使用安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企业年度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按《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松国资财〔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区管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项目前期决策)

企业应建立投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机制,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做好科学决策。可依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客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在完成评估论证后,企业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履行企业规定的决策程序后,依法开展项目立项申请工作;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申请立项前应由区管国有企业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求提交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经同意后实施。

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完成立项后,由区管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基本建设程序)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相关程序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全部所需各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建设规模变更)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项目法人、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其他规定的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向原审批部门先行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重新填报、更改项目备案信息。

第十条(投资概算调整)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有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为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未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则为项目立项申请提出的总投资)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企业应事先严格执行投资调整的决策和审定程序。

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改变等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规定程序执行:

1.概算调增总额在5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原批复概算金额50%的,按企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讨论同意后进行调整;

2.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金额50%(含)以上且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或调增总额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经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调整;

3.概算调增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管国有企业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求提交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并根据决策意见进行调整;

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金额经审定后,企业应按原投资概算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概算调增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完成调整后,由区管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招投标)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不得以拆分项目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企业应与各参建(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各类合同,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应参与工程合同联审,并记录联审意见备查。

第十二条(投资控制管理)

经批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企业不得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任意调整概算各科目的投资量以及使用预备费。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中标价或合同价进行控制。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发生变更的,涉及以下变更的,必须按 “先报批、后实施" 的程序执行,严禁擅自变更。

1.分项工程涉及材料、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预期增加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合同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变更预期超中标价5%以上的;

3.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工程,分部工程变更预期超出该分部工程中标价5%且增加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上述变更由相关部门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变更金额达到企业规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标准的,按企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如果累积变更预期超投资概算批复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先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委托财务监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要求财务监理单位定期向企业提供项目投资进度和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发布投资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资金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完善项目建设财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涉及融资贷款事项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松国资委〔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认真落实财务总监联签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资金安排支出。

区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期管理)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六个月以上的,应向区国资委提交项目延期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延期原因、影响损失及责任单位等。

第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经区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企业应及时编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完成。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完成竣工决算之日起,6个月内应做好产权登记办理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工作。

企业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区管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竣工档案验收)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妥善保管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档案文件资料,及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处置、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在线报送)

企业须通过松江区国有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投资建设项目系统及时、完整填报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基本信息、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季度形象进度及每季投资进展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填报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区国资委将依法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企业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松江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负有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开展禁止类、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

(四)未按照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项目概算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工期严重拖延、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参照执行)

企业负责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区政府委托实施、代建以及国有资本金注入等项目),在项目建设、投资管理等方面应严格按照《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府〔20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因违反该办法有关规定由区发改委通报至区国资委的,根据具体情况,对负有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