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嘉规划资源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6-09
施行日期:
2021-07-08

正文

                                        关于印发《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出让土地的储备成本认定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

2021年6月9日


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做好我区出让土地的储备成本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203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或授权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理、保护和基础性开发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组织分工)

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组长由分管综合经济的副区长、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组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发展改革委:将土地储备计划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项目计划管理;审批土地储备项目。

2、区财政局: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支出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土地出让实际情况,遵循确保重点的原则,平衡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3、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审核上报土地储备计划,经市规划资源局批复后下发;指导土地储备成本中土地税费、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的认定工作;审核土地储备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做好储备土地范围涉及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指导与备案工作。行使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4、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储备范围内的房屋交易管理,实施旧区和“城中村”改造;指导安置房回购价的认定工作;做好储备土地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指导与备案工作。

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认定工作。

6、区土地储备中心:起草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做好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的前期工作,并协调相关事宜。

第四条 (认定程序)

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程序分为计划预审、立项审批、成本初审、部门联审、会审认定和执行核销六个阶段。

1、计划预审。区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领导小组预审,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报市规划资源局批复并下发。

2、立项审批。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立项申请等材料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经评估后开展审批。

3、成本初审。土地储备项目完成后,区土地储备中心按要求整理土地储备成本材料,审核确认后按内部审批流程,初步审定土地储备成本并形成书面材料。

4、部门联审。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土地储备成本及相关材料,征询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成员单位对照职责分工,对土地储备成本开展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土地储备成本联审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会商研究确定土地储备成本联审材料。

5、会审认定。土地储备成本联审材料批量形成后,报请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会审认定,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各成员单位按照成本认定标准对呈报的每一个项目成本进行会审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6、执行核销。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会审认定的土地储备成本,支付相关款项,办理项目的核销及结案工作。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对于市、区联合储备的大型居住社区内出让的储备地块成本,按照市有关认定政策及标准执行。

2、对于宅基地置换(增减挂钩)、城中村等项目的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178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

 

附件1: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流程图

附件2:土地储备成本的列支范围、列支项目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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