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延长《普陀区加快发展音频产业实施意见 (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文件编号:
普文旅规范发〔2020〕1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20-10-21
施行日期:
2020-10-26

正文

关于延长《普陀区加快发展音频产业实施意见

(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加快发展音频产业实施意见(试行)》(普文规范〔2018〕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音频产业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普陀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转型,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和《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从事音频产业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领军企业引进

1、对于新引进的音频产业领军企业,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及对音频产业发展的带动引领作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2、对区域经济贡献度较大的音频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合同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房租资助;购置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购房金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本区内自用办公场地开展信息化、硬件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综合改造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投资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平台运营

鼓励企业建设高质量的音频信息综合运营平台,重点扶持移动端平台运营,对于平台月活跃用户数达到500万及以上规模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支持优秀音频内容制作

推进优秀原创音频作品制作,鼓励创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题材形式多样、内容健康向上的音频作品。对优秀音频内容制作的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初创型音频内容制作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版权交易和服务

鼓励企业搭建权威的音频产业版权交易及监测平台,推动音频产业良性发展,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企业在普陀区实现版权交易转让,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音频产业设备研发和制造

支持音频产业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制造,推动语音识别、智能交互等领域新技术的开发运用。企业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各类音频产业新技术有突破性研究,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各类新技术研发项目,经认定,可按投资额2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支持音频产业衍生品开发

支持音频IP相关衍生品的开发,对音频IP衍生品开发销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引进、培育音频产业机构

推动专业用户生产内容模式(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简称“PUGC”)发展,对于在普陀区设立专业音频人才培训机构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资助。设立“名人工作室”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助。

(八)支持音频产业重大活动

在普陀区引进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音频产业峰会、论坛、展会等的企业,经认定,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使用管理

(一)区文化局(文创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文化局(文创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文化局(文创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区文化局(文创办)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1026日起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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