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松江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沪松建管规字〔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6-28
施行日期:
2021-07-01

正文

松江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燃气建设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并由本区核定、批准的设计压力小于0.8Mpa的燃气工程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三条  工程立项

(一)燃气建设单位应根据用气需求,区域供气情况、管网规划等内容进行项目立项,科学确定工程规模及实施方案;同一区域或同一路段不得拆分立项。

(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线本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立项。管线本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的通知》(沪松建管〔2020〕100号)执行。

(三)燃气管线维护工程(包括管线翻新、搬迁),应根据《松江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建管规字〔2020〕3号)执行。

(四)经批准投资金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燃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投资,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执行投资调整的审定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工程报建

(一)燃气建设单位是工程报建的实施主体,在工程项目具备上述条件后,可通过市住建委网站对工程提交报建申请,并携带《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报建(登记核定)表》、建设企业立项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和法人委托书,配套工程还需提供所配套用户委托文件等材料,向区燃气管理所申请工程报建。

(二)区燃气管理所对提交材料实施审核,材料齐全、信息审核无误的,当场予以确认,材料缺失、信息有误的,当场予以告知要求修正补充,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第五条  项目承发包

(一)燃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在与各承办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二)燃气建设单位不得恶意压低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费用,并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三)燃气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和施工达到招标限额的,燃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江区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2018〕3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四)未达到招标限额的燃气工程建设,由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发包要求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相关招标(采购)制度报区建管委备案。

第六条  合同信息报送

(一)燃气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承发包行为后,应当及时与各承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30日内,通过市住建委网站,将工程中标通知书、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承发包合同及相应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和企业委托书等合同信息报送区燃气管理所。

(二)采用多个项目捆绑合同签订的,除申报打包合同信息外,还需附项目清单,并在市住建委网站上予以上传。

(三)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并同步签订《工程廉洁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七条  开工审核

(一)项目在办理开工审核前,应具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其中设计单位应明确燃气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并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二)燃气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开工之前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三)燃气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该类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四)燃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人员资格、审批流程、时间须符合正常工程流程。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现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五)在具备开工条件后,燃气建设单位通过市住建委网站进行开工审核申请,并携带《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开工审核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相关文件(维护工程系“原管位拆排”的,无法提供规划许可证或规范相关文件的需提供说明文件),路政部门道路掘路执照、相关政府部门文件、项目人员名单及职业资格证明、由项目供气企业编制的燃气供应保障方案、各类设计、监理、总承包施工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和企业委托书、申请人承诺书等材料向区燃气管理所申请开工审核。

(六)区燃气管理所对提交的材料实施审核,材料齐全、信息审核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材料不全、信息有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修正补充材料后,再予以审核;逾期未作出确认的,视为通过确认。

(七)管线本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纳入属地化小微工程,按照《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落实,燃气建设单位应向各街镇(开发区)办理开工登记,向区燃气管理所备案。

第八条  完工验收备案

(一)项目完工后,燃气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完工验收;参建各方均应参加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依照各自分工对是否符合要求签字确认。

(二)燃气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通过市住建委网站,进行完工验收备案申请,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携带《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部门文件、公用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工程质量评定、经办人身份证和企业委托书等材料,向区燃气管理所申请完工备案。

(三)区燃气管理所对提交的材料,在5日内予以审核,材料齐全、信息审核无误的,予以备案,并对有关材料予以确认回复;材料不全,信息有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修正并补全材料后再予以审核;逾期未作出审核决定的,视为决定受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燃气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建设工程管理体系,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项目实施前,燃气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地下管线保护交底会议,落实保护地下管线工作责任人,编制专项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并办理“上海市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

(三)认真落实工程例会制度,首次工程例会由燃气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各参建单位宣布各自驻场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详细介绍开工、施工准备情况,详细介绍监理规划主要内容。确定工程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燃气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燃气建设单位开展常态化安全质量抽查监督,发现任何安全、质量隐患,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燃气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各承包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

(六)燃气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对质量负责,同时应具有材料合格证明文件接受监督部门检查。

(七)燃气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资料员,完成项目资料日常档案工作,档案资料齐全、卷内条理清晰,与施工进度同步。

(八)燃气建设单位以月报表形式,向区燃气管理所上报当月在建工程情况。

第十条  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就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的主体责任,具有相应的资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施工过程中应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管理,针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六)施工单位应每日详细记录施工日志,包括各工序节点监督、验收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资料员,完成项目资料日常档案工作,档案资料齐全、卷内条理清晰,与施工进度同步。

(八)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九)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十一)燃气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现行规定及时上报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与工程相匹配的管理人员。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明确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并由总监签字确认。

(四)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五)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六)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同时做好相应记录。

(七)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报建设单位。

(八)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九)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十)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将隐患整改及验收记录于监理日志。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资料员,完成项目监理资料日常档案工作,档案资料齐全、卷内条理清晰,与施工进度同步。同时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内业资料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区实行燃气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区建管委负责全区燃气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包括工程报建、合同信息报送、开工审核、施工管理、完工备案等。

区燃气管理所严格执行市住建委、区建管委相关规定,负责本区燃气工程建设的日常行政检查和管理,受区建管委委托,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区建管委负责对燃气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区燃气管理所定期对燃气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执行建设程序、项目管理程序、项目缺陷整改等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五条  区建管委负责对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区燃气管理所根据报建受理的项目情况,参加首次工程例会及工程完工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项目,进行现场抽核,着重对参建各方现场管理体系运行、责任落实等情况予以抽查。

第十六条  区建管委负责建立健全沟通管理机制,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燃气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燃气企业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讨方案措施,优化监管方式,完善管理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发现违反燃气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各街镇(开发区)应完善属地化监管机制,有效防控燃气工程建设承发包、现场管理、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廉政风险;加强对小微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本区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建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