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松府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7-01
施行日期:
2021-08-01

正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1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进一步提升松江总体质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设“松江区区长质量奖”、“松江区质量金奖”和“松江区质量创新奖”。

(一)松江区区长质量奖是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为“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对松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二)松江区质量金奖为组织类综合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三)松江区质量创新奖为组织类单项奖,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及其他类创新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松江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松江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松江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三条 (奖项数量)

每届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周期一般情况下为两年,一年开展孵化、一年开展评奖。

每届松江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1 个,个人总数不超过 1个;松江区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 3个; 松江区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 10 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三)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 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个人评审标准主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提升人员质量素质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市级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评定机构及职能)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松江区人民政府和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及区府办相关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推动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开展;审议并通过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审定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公示评审结果等。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制修订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组,负责评审人员管理;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主要职责为:负责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以及撰写评审报告,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等。

第八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 5 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

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梯队建设和申报推荐)

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辖区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梯队建设;发动、推荐组织和个人申报松江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 3 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国家、全市和本区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可复制、可推广;申报组织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者优先考虑;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在上年度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突出的社会贡献和社会影响力,对地方经济贡献率处于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条件)

申报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区产业工艺、技能改进发展、企业质量水平提升做出突出贡献。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忠于值守,无私奉献,实绩突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区各级各类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 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类奖项。

第十三条(创新奖申报)

松江区质量创新奖除单独申报外,可经评审组推荐在松江区区长质量奖和松江区质量金奖申报组织中产生。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公告)

由评审办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形式公告当年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明确当年度评审的领域、对象、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申报)

凡符合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对本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办。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进入资料评审。

第十七条(资料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个人所属组织(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在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结提炼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十条(审定批准)

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建议名单,并决定组织、个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审定公示)

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获奖名单,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评审办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发文表彰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

对松江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人民币 50万元奖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和人民币2万元奖金。

对松江区质量金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人民币 30万元奖金。

对松江区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人民币 20万元奖金。

对获得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

第二十三条(宣传推广)

评审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本区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纪律)

参与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获奖者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改进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和新经验。

第二十八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荣誉,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松江区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材料真实性)

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骗取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9日印发的《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松府〔20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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